论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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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目的,专业评估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可靠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资产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报告。

通过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称为评估价值。

我国会计核算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即一旦入账,一般情况下不调整资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专门的会计方法,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在会计账面上的价值。

通常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金额即为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的特点主要有:(1)账面价值是依据会计核算的实际成本原则为基础形成的,即取得资产是按照所付出的代价入账,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或市价、或收回金额)孰低确认其期末账面价值;负债按到期应付金额确认期末账面价值;所有者权益按照资产减负确认期末账面价值。

(2)账面价值是依据会计制度、会计政策等核算的结果。

按照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确认的账面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等优越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通货膨胀、资产价值贬值等等因素的影响。

使历史成本有时不能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

因此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国务院统一规定清产核资,或发生抵押、担保等非
产权变动,需要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时,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
国有资产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合并、分离、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资产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大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作为出资的重要依据,在以出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中,包括以单项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新老产权利益主体确定出资额的“公允价格”。

二是作为资产交易的参考依据,在资产转让(或
股权转让)、抵押以及其他资产产权变动过程中,资产评估结果一般作为资产交易双方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发生产权变动或经营主体变动企业的资产存量,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整体价值。

资产评估的资产与会计的资产存在着如下差别:第一,资产评估的资产是企业现实意义上的资产,而会计资产强调的是有实际资产投入的资产以及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第二,资产评估的资产可以是单项资产,也可以是企业的整体资产,而会计资产强调的是单项资产及单项资产构成的资产总额。

第三,资产评估的资产注重按其现实价值或公允价值反映,为此可以采用收效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等方法,而会计资产强调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反映的是资产的原始价值及可能发生的减值。

由于资产原始价值或可收回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资产评估价值与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不一致,可能评估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也可能评估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

不论评估价值是大于账面价值,还是小于账面价值,会计核算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即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包括在账面上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也包括不在账面上调整,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的处理。

虽然评估资产与会计资产有差别,但资产评估与会计却
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会计核算资料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它对于准确、地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都有意义。

可以说资产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以后,会计上根据评估目的及其评估结果作相应的调整。

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依据资产评估目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会计核算和报表揭示。

二、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方法凡是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以备评估。

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评估结果向资产所有权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一是产权的真实变动,即以评估价值作为企业改制时资产占有方出资或折股的重要依据时,按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新设立公司进行建账的重要依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公司的持续经营也未发生变化,故此种情形的评估结果仅为有关利益各方参考,不得作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实现评估的效期内,对于产权真实变动的进行建账时,应注意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在评估有效期内,并应注意评估基准日蛭评估目的实现之间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二是产权的虚拟变动,即当发生资产抵押、企业破产清
算等情形时,评估结果仅作为资产交易或资产变现的依据,而进行会计处理时则需按照资产交易时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依据。

其会计处理按照正常交易进行。

由此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账项调整法和附注说明法。

通常情况下,产权发生真实变动时采用账项调整法,产权发生虚拟变动时采用附注说明法。

(一)账项调整
账项调整是指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账簿记录和报表信息的方法。

当企业时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所有者的时,要求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项调整。

以便根据调整后的会计信息作为界定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作为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资产估价值大于原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从本质上分析属于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确认为任何一种形式的已实现的损益,应作为资本公积;而且资产评估的增值也不可能产生现实的损益,因此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资产评估价值小于原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虽然也属于未实现的损失,依据谨慎原则,应将评估减值作为损益处理。

评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还是作为损益处理,一般是将当期确认的总差额一并进行调整。

此后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折旧摊销时,涉及到按评估价值提折旧或摊销,还是按原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
摊销。

如果按评估前的原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应解决评估前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将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如果企业按照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按照评估增值后的帐面价值摊销费用,应解决增加费用而养活纳税所得后缴纳的所得税问题。

对此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改制股份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相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

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是综合调整。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增加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由于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会计核算采用谨慎性原则,当某项资产发生贬值时,应当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时,一般披露某项资产的帐面价值。

(二)附注说明
附注说明是指将资产评估结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
说明的方法。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企业所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以便根据资产价值确定拍卖基数,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抵押借款金额时,资产评估价值只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其他有关资料中进行说明,不需要调整评估资产的账簿记录。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评估资产的项目、评估目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等内容。

企业进行评估的目的仅在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的有用信息,而且该项资产没有完成实质性的交易,其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资本公积,也不属于当期实现的损益,不需要调整账簿记录,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附注说明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朱萍.资产评估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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