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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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李效兰 刘兴旺
摘 要: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十八大以来,中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作为追缉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制度便成为中国反腐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重视并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势在必行。

鉴于此,本文试图就现代引渡制度的基本内容、现状以及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考察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解决我国引渡制度中的难题。

关键词:引渡制度 司法协助 完善
DOI:10.3969/j.issn.1674-537X.2015.06.041一、引渡制度概述(一)引渡制度的涵义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发生于18世纪的欧洲,在此之前,欧洲国家之间常将反对统治者的宗教犯、政治犯等相互引渡,以进行政治交易,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

18世纪末,在近代资产阶级法制改革的推动下,引渡逐渐形成一项法律制度。

1794年,英美两国签订了具有现代引渡内容的《杰伊条约》。

为了进一步摆脱古代引渡的政治色彩,同时也使引渡事物规范化并便于操作,许多国家还先后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引渡罪行的种类和引渡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例如,1883年比利时的《引渡法大纲》,是各国引渡立法的鼻祖。

1870年英国的《引渡法》对引渡罪行的种类、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有关引渡的限制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由于该法严谨完备,公布后便成为各国引渡立法的蓝本。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者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因而在国际引渡中,作为引渡的最直接受益方为引渡请求国,它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的国际条约及其国内法。

(二)引渡制度的法律基础1、条约
引渡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一国对于他国引渡的请求,是否准许,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分别是法律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

法律义务说的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他主张主权国家有绝对的义务无条件允许引渡的请求。

道德义务说的代表普芬道夫和渥野等学者,认为引渡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imperfect obligation)或道德义务(moral obligation) ,因此需要相互间缔结条约。

支持道德义务说的比较普遍。

笔者认为,为了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引渡应当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条约即是提供这一法律程序的准则,以使被请求国的主权、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权及犯罪的惩治这三方面得以协调。

因此笔者认为,道德义务说更为妥当。

2、无条约引渡的情形
(1)互惠原则。

就引渡而言,互惠是指在两国之间没有缔结条约的情况下,一国同意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引渡给他国,则这个国家基于互惠也要给予相同的待遇。

就引渡在国际司法协作中的目的而言,互惠不应当作为引渡的条件,因此有学者批评互惠原则,其对引渡的作用不大。

(2)睦谊原则。

依照国际惯例,没有条约根据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或同意。

例如美国完全拒绝没有条约根据的引渡请求,所以他国基本上也不会同意单方面将逃犯引渡回美国。

不过,美国曾依睦谊原则向埃及请求引渡刺杀林肯总统的凶手 John H. Suratt,也曾将贩奴犯 Arguells 移交西班牙。

二、引渡制度涉及的几个基本原则(一)死刑不引渡原则
此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而予以拒绝的原则。

该原则针对的是受到死刑处罚的可能性,而不是某类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罪行。

《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规定“被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

”可见,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项刚性原则。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现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双边引渡条约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该原则也已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

它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司法协作意义重大,但它自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由于各国关于政治犯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这就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关于对国民的引渡问题,现在世界各国的处理办法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明确规定不引渡本国的国民,即拒绝或是基本拒绝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代表的国家有欧洲大陆各国和拉丁美洲各国,我国、泰国和日本。

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占绝大多数。

第二类是引渡国民,即同意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认为由犯罪地最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三、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与适用中的问题(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我国有关引渡的实践开展的较晚。

1949年前,我国曾与邻国基于互惠或礼让原则进行过引渡事宜,但基本上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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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途径进行的,极少把它从司法角度加以考察。

1993 年8
月26 日,我国与泰国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之后,陆续
与俄罗斯、秘鲁、南非等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且于2000
年12 月28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5 年
11 月,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突破了中国与欧
美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零的记录。

截至2014年7月底,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
约,值得庆贺的是解决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变通适用问题,我
国也加大了与主张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签约的进程,并成
功的引渡了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如劫机嫌疑犯张振海、
涉嫌重大贪污犯罪的陈满雄、陈秋园夫妇、厦门重大走私案
犯赖昌星等人。

(二)我国引渡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引渡制度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
缺陷,引渡工作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阻力。

对此,笔者试简要
分析如下:
1、缺乏从相关国家进行引渡的条约
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
渡条约,并且参加了不少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但是,
我国与主要西方欧美国家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特别
是一些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原则的国家,这些国家是刑事
罪犯最愿意躲藏的地方,所以给我国的引渡工作带来了巨大
的障碍。

因此,我国应加快与西方欧美国家建立双边的引渡
关系,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2、死刑不引渡原则成为某些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精神在司法
领域的体现,目前已成为国际法领域的刚性原则,得到了世
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而我国仍保留着死刑制度,即使刑
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但是我国的死刑罪名仍
很庞大。

如果犯这些罪的犯罪分子逃到国外,此原则必然会
成为我国引渡犯罪分子的障碍。

3、我国相关主管机关准备不足
引渡请求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要受到被请求的司法审
查,引渡合作还要受到通行的国际法规则制约。

一般来说,
引渡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请求方是否能够正确、充分地准备和
提供支持其引渡请求的法律依据。

而我国相关司法部门在引
渡的准备工作中,由于自身对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的不
熟悉,导致引渡材料在实质和形式方面都存在不足,以至于
引渡请求遭到拒绝。

四、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积极筹备签订、完善双边引渡条约
目前,在国际引渡实践中,双边引渡条约起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双边引渡条约不仅为国家间的引渡合作规定了具体
的条件和程序,而且往往还包含某些特别的优惠制度,使缔
约各方可据以克服在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困难或问题,从而保
证引渡成果的最大化。

那么针对我国相关引渡条约的不足,
应着重扩大引渡条约的缔约国范围,争取尽快与更多的国家
签订条约,尤其是那些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

关于引渡
的内容,在保证我国引渡制度整体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适
当兼顾各国特有的情况,扩大引渡条约的缔约国。

(二)进一步完善刑法的修正,与国际刑事法规接轨
为了解决死刑不引渡原则带来的局限,我们应着重从刑
事立法方面克服。

刑法修正案(九)拟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
减少适用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经与各有
关方面研究,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9项
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
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拟将死缓的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
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
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可以预见,控制并进一步减
少死刑的适用必定对我国的引渡制度有所裨益。

(三)完善引渡准备工作,重视国际司法合作
熟悉相关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引渡规则,重视对犯罪嫌疑
人外逃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努力使我国支持引渡请求的相
关材料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要求等,这些是为完善引渡制度的
应有之义。

在此笔者着重认为,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内外部
协作配合,完善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机制,切实增强国际
追逃追赃工作的合力。

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资源,
逐步建立动态统一的境外追逃信息网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
化优势,统筹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要进一步巩
固和拓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
多种渠道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作。

(四)继续探索引渡的替代性措施
引渡的替代性措施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
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措施,它包
括对在逃人员的异地追诉、遣返、劝返、刑事移管等。

近来,
运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完成引渡的案例很多,例如中国银行开
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而遣返在著名的赖昌星案中也有所体现。

五、结语
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
平正义。

对犯罪分子的引渡一直是国内百姓所关心的事情,
我国政府也是积极地采取措施希望尽早将犯罪分子引渡回
来,相信随着引渡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充实,犯罪分子将无所
遁形,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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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1997.
[2]刘亚军.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3]秦一禾.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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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J].
法商研究,2006(4).
[5]冯殿美,王芳.反腐败犯罪国际引渡合作机制研
究——基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1(3).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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