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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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木材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加工、运输、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五)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暂时不能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隔离、警示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等。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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