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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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吕政办发[2008]12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吕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秀峰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公安、人事、审计、工会、军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房产、国土、物价、国税、地税、民政、人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离石区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军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积极开展工作。
二、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年度、分项目、分户数(人)具体落实,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出具体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工作情况随时接受检查指导,年底向市政府交账。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物价、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严格按照《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吕政发〔2008〕29号)、《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吕政发〔2008〕30号)、《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吕政发〔2008〕32号)组织实施。
(一)涉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部门要在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的具体领导下,切实负责地把工作做好,杜绝各行其事、各自为政。
(二)涉及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经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进行前置审批,确定建设性质、规格、套型、户数、保障性住房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购买、销售的各项政策。
未经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的前置审批,发改、建设、国土、物价、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实行住房保障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择优选择社会信誉好、开发建设能力强、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开发建设任务。
企业中标后,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定项目合同书,明确建设要求。
并以此做为办理建设规划、计划、土地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杜绝变相收费。
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的住房保障项
目,涉及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营、销售、产权交易等环节的收费,要实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和住房保障机构审批把关。
四、建立住房保障三级联审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享受租金补贴(核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单位)、房管部门、住房保障领导组三级联审制度。
申请人所在街道、单位要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相互配合,利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住房保障机构对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五、做好市规划区住房保障工作。
市规划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统一安排部署,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年度保障目标任务分别筹集,统一使用。
离石区政府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配合、资金筹集等工作。
六、加强集资建房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的通知精神。
对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但要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范围。
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凡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单位和企业,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时,国土、建设部门必须要求其补办住房保障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办理征地、开工建设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建设的,按责任和权利一致的原则,由审批责任单位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并规范。
八、严肃纪律,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
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保障。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将随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及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