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法之四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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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04:甲系天津市解放前红极一时 的某已故艺人乙(艺名荷花女)的母亲 。丙自1986年起先后三次到甲家了解乙 的生平及从艺情况并索要照片,随后创 作小说《荷花女》,使用乙的真实姓名 和艺名,称甲为某氏。小说虚构了乙17 岁到19岁期间先后与三人恋爱、约婚、 接受聘礼之事,并称乙愿作妾,还虚构 了乙被当时两个天津帮会头目奸污而忍 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最后影射乙 系患性病后错误打针致死。…
案例0409: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 。甲乙离异后,丙随母乙生活。某日, 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费医疗费8万元 。 试问一:如果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 有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 担? 试问二:如果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 有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 担?
试问三:如果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 有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 担? 试问四:如果丙有个人财产1万元,乙 有个人财产6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万 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二)委托监护人与委托人对被监护 人致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分三种情形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1.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 2.受托人在监护中确有过错的,由委托 人与受托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意义:从区分 到平等。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分类 (一)一般权利能力 1.定义:自然人在一般意义上充当民事 主体的资格。 2.作用:贯彻平等原则。 (二)具体权利能力 1.定义:自然人在具体意义上充当民事 主体的资格。
2.授予标准 (1)国籍,如引水员一般限内国人。 (2)年龄,如结婚、劳动、退休能力。 (3)性别,如女方离婚后300天内不得 再婚。 (4)名誉,如破产人因名誉减损一定期 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失权)。
2.例外:准治产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 法通则》第11-2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 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 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 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 通则意见》第2条)
(二)意思能力 1.定义:自然人能够认识和理解自己行 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2.区分意义:意思能力欠缺者,法律行 为无效;行为能力欠缺者,效力待定。 (三)责任能力 1.定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对自己 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国立法: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 力。
2.区分意义:责任能力专指责任承担行 为能力,范围更小。 四、种类 (一)完全行为能力 1.要件 (1)年满18周岁。 (2)精神正常。
案例0407:甲为一著名童星,收入颇丰 ,其父乙欲从其收入中拿出1万元,资 助自己生活艰难的弟弟丙。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0408:甲为一著名童星,收入颇丰 ,其母乙从其收入中拿出部分现金, 为乙的父亲购买房屋一幢。 试问:该行为效力如何?
2.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法律行 为或诉讼行为。 4.补充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侵权责任。 (二)权利 1.特定情形下的辞职权: (1)年老,如年过七旬。 (2)病重。 (3)正在服兵役或担任驻外使节。 (4)长期不在被监护人居所地工作。
第三节 监 护
一、概念 (一)定义: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 督和保护。 (二)性质 1.权利说。 2.义务说。 3.权利义务一体说。 4.职责说。
5.权限说(为他人利益设定的相对自由 行为的空间) (三)与亲权的关系 1.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 为目的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的集合。 2.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亲权制度, 导致监护与亲权的混淆。但《婚姻法 》第21、23条做了规定。 3.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限制主义立法/放任主义立法。 (2)对被监护人财产无用益权/有。
(5)主体类别,如法人往往有其经营 范围,无继承、婚姻能力。 四、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关系 (一)权利能力是原因,权利是结果。 (二)权利能力指向权利、义务,权利 仅限一个方面。 (三)权利能力贯穿于主体始终,权利 则不尽然。 (四)权利能力不能转让,权利则多能 转让。
五、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一)开始 1.诸说 (1)断带说。 (2)独立呼吸说。 (3)受孕说。 (4)着床说。 (5)父亲承认说。 (6)阵痛说。 (7)一部露出说。 (8)全部露出说。
(3)诸说 ①血液流尽说。 ②心跳呼吸停止说。 ③脑死亡说。 (4)我国立法 ①原则:呼吸、心跳、脉搏停止及瞳孔 放大。 ②例外:器官移植时采脑死亡说。 2.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 。
3.我国立法 (1)原则: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2)例外: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 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限制行为能力 1.情形 (1)10周岁以上不满18或16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2.法律行为效力 (1)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 ,如订立遗嘱。 (2)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效力 待定,如购买电脑。 (3)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①纯获利益行为,如接受赠与。 ②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如买 新华字典。 (三)无行为能力 1.情形 (1)10周岁以下。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法律行为效力 (1)一般无效。
(3)对被监护人无扶养义务/有。 (4)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入精神病院 需机关批准/无需。 (5)监护身份的取得须经批准/因亲 子关系的取得自然发生。 二、分类 (一)公法监护:公权力机关基于公 共利益的考虑而设立的监护。 1.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2.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缺乏或异议时 由单位或法院指定的监护。
2.我国立法 (1)原则:独立呼吸说。 (2)例外:胎儿享有继承权。 案例0401: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 丁。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乙正怀有 胎儿。 试问: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案例0402:某日晚上10点左右,甲游 乐公司驾驶员乙驾驶本单位小汽车因 超速行使、违章绕行,将正在横穿马 路的丙撞伤,丙经医治无效死亡。交 警队认定乙负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 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丙妻丁因患 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且在丙死亡时 怀孕8个月,后产下一女戊。甲因戊系 丙死后出生而非生前抚养之人而拒付 生活费,丁、戊为此向法院起诉甲。 试问:丁、戊的诉求是否应当成立?
(5)已两次担任过监护人。 2.轮担请求权。 3.不负担扶养义务,但父母对已成年精神 病子女除外。 五、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监护效力 (一)父母离婚后对被监护人致害的侵 权责任的承担为补充关系(《民法通则 意见》第158条) 1.首先由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 2.前者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补充承担 。
(二)私法监护:私人基于维护自己或 家人的利益设立的监护。 1.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的 方式选定的监护。 2.意定监护:预料自己将丧失行为能力 的人为自己以委托的方式设立的监护。 三、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 1.父母为当然法定监护人,但离婚后监 护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
①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 ②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 ③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经协 议或指定作为法定监护人。 注意: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有顺序之分 ,但无人数限制。(《民法通则意见》 第14-2条) 注意:监护人的指定应当先组织后法院 ,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 》第16-3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 )
(2)有效情形 ①纯获利益行为。 ②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如零 买作业本、雪糕。
案例0406:甲自幼受祖母乙疼爱,8岁 那年甲居住于乙家,乙对甲说:“你好 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 。”随后以甲的名义在银行存入1万元 ,并告知甲。甲甚为高兴,回家后告知 其母丙。四年后,乙去世,三个子女就 1万元存款是否属于遗产及其归属发生 争执。丙遂代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 该存款为甲所有。 试问:甲、丙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一)定义:法律赋予自然人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注意:行为能力限于合法行为能力。 (二)特征 1.理智性。 2.体力性。(有争议!) 3.与法律行为制度的相关性。
二、意义 (一)保障身心未成熟者利益。 (二)维护交易秩序。 三、与行为能力相近的其他概念 (一)权利能力 1.定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区分意义:权利能力是基础,行为能 力是补充。
3.出生时间的依次证明标准 (1)户籍证明。 (2)医院出生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 案例0403:甲要过生日,母亲记得是5 月28日生下甲,医院的接生簿记载的 是5月29日,医院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 5月30日,当地派出所户籍本上记载的 是5月31日。 试1.生理死亡 (1)定义: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2)阶段 ①相对死亡阶段:呼吸、心血管、神 经等高级功能停止,但能自主或借助 医疗器械恢复。又称表见死亡。 ②中期死亡阶段:三大高级功能不可 逆转地停止,唯细胞体仍旧存活。 ③绝对死亡阶段:三大高级功能和细 胞体生命均已丧失。
3.他人作为委托监护人。(《民法通则 意见》第22条) 4.其他亲友经同意作为意定监护人。 5.父母单位、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作为 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监护 1.法定、指定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意定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 经同意)
3.本人单位、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作为 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 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 不得处分其财产。(《民法通则》第 18-1条)
…小说完稿后未经征求甲等的意见,投 稿并加插图连载发表于报社丁。连载过 程中甲两次要求丁停载,丁称若甲写批 驳小说可予登载;同时以报社应对读者 负责为由继续连载。甲遂起诉丙、丁, 要求承担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试问:甲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0405:甲因病就诊于乙医院,乙与 丙医院会诊,对病情诊断存在分歧。其 间甲病情迅速恶化,最终死亡。甲的妻 子丁怀疑乙诊疗有误,要求乙在有其他 医院专家参加并且其子戊在场的情况下 解剖验尸以查明死因。乙对此未予答复 ,即在甲死亡当日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 续情况由本院医生自行解剖检验,并取 心、肝、肺等器官留作研究使用。丁次 日得知后与乙争执,最终起诉要求返还 尸体、脏器并赔偿精神损害。 试问:丁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主讲: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 (songxuming@)
第四章 自然人
主要内容: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监护; 4. 住所; 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定义: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 有法律人格的人。 (二)与自然人相近的其他概念 1.公民 (1)公民是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 人。 (2)《苏俄民法典》用“公民”取代 “自然人”,缘于区别于抹杀经济政 治因素的资产阶级法律概念的需要。
(3)《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等同 于“公民”。 (4)“公民”由《宪法》规定,既指 公法主体,也指私法主体。 2.人类人 表示一切生物意义上的人,在国际上 有取代自然人概念的倾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定义: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1.工具性。 2.平等性。 3.身份性。 4.空间性。 5.义务性。 6.先在性。 7.不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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