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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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

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

从专业的角度讲,风险是指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某种随机事件发生给人们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财产的毁损灭失、生老病死残:资产损失、收益减少、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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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如此划分

之所以要对风险的三要素进行区分和进一步细分,是因为不同的风险因素及其细分种类所导致的损失结果(也包括不同种类的损失结果),在保险实践中的处理是非常不同的,对保险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利益的显著差异。

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及其后果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可保风险及其要件: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风险。其构成要件有: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3、风险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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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保险产生的理论分析:

假设A与B的损失是独立的,即A或B的损失的发生都不影响对方是否发生损失。则现在对两者进行风险汇聚,组成一个集合,在这个集合中,两人平均分摊总体的损失。

1→2二者组成一个集合并相互承诺承担相应的损失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

2→n进一步扩展到n个风险厌恶的个体。如果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个体均承诺在损失发生后均摊损失,那么,完全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增加各自的效用。

n→∞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独立的风险厌恶的个体数量的不断扩大(n →∞),只要在损失概率的基础上筹集一定的费用(我们称之为保险费),风险厌恶的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人所面临的损失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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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个体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

给了整个群体;对于群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内部进行分散。

风险厌恶的个体完全可以按照事先提取一定费用(L)用于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并且在不改变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解决个体的损失补偿问题。

这样,损失的事后分摊就逐渐演进为事先的分摊,而原始的互助分摊方式也逐渐演进为现代的商业保险方式。从而形成了现在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服务,承担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形式确立的服务形态的保险商品。

风险汇聚:即把相互独立的风险点汇聚在一起以达到分摊风险的目的。

现代保险的发展:

海上保险→陆上火灾保险→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我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谏当保安行→义和保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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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保险市场规模和发展程度的两个核心指标:

1。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2。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支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相对落后,差距大

保险业未来发展前景:潜力巨大,空间广阔,是典型的朝阳产业

1.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百姓收入稳步增加,是保险需求增长的长期动力。

2.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观念逐步成熟。

3.居民改变消费习惯

4.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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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保险的性质:对于保险的性质学术界历来有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保险学说。这些学说主要有:

损失说: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定义的核心。

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

风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

非损失说:

技术说:以保险的技术特性,统一解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强调了保险的数理基础。

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

经济确保说: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保险的目的是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

财产共同准备说:一种保险的静态观

相互金融说: 立足于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来解释保险

△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

广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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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致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狭义的保险:

从经济角度: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社会角度:保险是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角度: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

△保险的功能:

1、分散风险(分散危险)保险的分散风险职能是通过互济方式实现的。

2、损失补偿:保险的损失补偿职能是通过赔偿与给付方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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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融通(积蓄基金)保险资金可以成为经济发展中可用资金的重要来源。

4、监督危险(防灾防损):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第四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划分

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事件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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