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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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小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小型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公共建筑等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各环节协
调顺利。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六条小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设计单位进行小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划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十条小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施工过程
第十一条小型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和施工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申请,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竣工验收过程,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出具相关验收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当对小型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由深圳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深圳市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经深圳市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