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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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1、(2006.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 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 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 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
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 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 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课堂练习
1、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 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
责任
2、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 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 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
课堂练习
1、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 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 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 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 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丙至 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给丙的 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 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不虚。问:丙能否只向甲履 行8万元?为什么?
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 他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 主要指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为标的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就该特定财产价值优 先受偿。物的担保就其基本形式而言,主要是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

2、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 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 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 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 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第十九章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 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 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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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保全
目的要求 掌握两种债权保全方式的法律规则,能够运用
法律规则熟练进行实例分析。 重点、难点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 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 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 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 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 三)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须以诉讼程序行使(代位诉权) 第(十3)六须条 在债保权全人以债次权债的务必人要为限被告度向内人行民使法院提起代 位权诉思讼考,未:将“债保务全人债列权为第的三必人要的限,度人”民法以院谁可的以债追权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三)撤消权的行使
(1)通过诉讼程序 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
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第(七2十)四须条以因保债全务债人权放弃为其限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
3.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债权 人无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章
注意:
传统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的差别。 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应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还是归属于
债务人后由各债权人平等受偿? 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金钱担保:是以金钱为标的所设定的债权担保 形式,主要包括定金、押金等。
(2)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意定担保:
根据法律行为而设定的担保。保证、质押、意 定抵押、定金、所有权保留等均为意定担保。
法定担保: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法定抵押权、 留置、优先受偿权等均为法定担保。
(3)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 提供的担保,即对担保的再担保。(《担保法》 第4条)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 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 代位权?返回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 乙11万元贷款,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 使代位权?返回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贷款亦到 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 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返回
3、债务人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其权利 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
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严重有损债权人债权 (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 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 不知甲乙之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设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 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 代位权?返回
(1)反担保不以物的担保为限,也可以是人的 担保。
(2)反担保以由第三人提供的意定担保为限, 法定担保不存在提供反担保的问题。
(3)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并非主债权 人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2条)
设甲举证,为代位之诉共花费诉讼费用8000元。问: 该笔费用由谁负担?为什么?
设丙承担了代位之诉诉讼费用8000元,后乙又起诉丙 追讨剩余的债权数额,问:丙应付给乙多少钱?为什 么?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1、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 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 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该行为的权利。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 行为。注债意务“人债以明权显”不的合判理断的标低价准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 《(损害合3),同撤并法且消》受权让的人期知限道(该情除形斥的期,间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第销七债十务五人条的行撤为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撤销销事权由的之行日使起范围一以年债内权行人使的。债权自为债限务。人债的权行人行为使发撤生 销之权的日必起要五费年用内,没由债有务行人使负撤担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 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 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 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注意: 是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属于对债的 第十九章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事务的干涉。
(二)代位权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非专属于债
务人本身的权利。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 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无效 。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 财产的,应当返还之。
2. 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或自己返 还所受利益。
3、诉讼费用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 第十九有章 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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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1、概念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确保债权 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2、特征:
财产性: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为标的 从属性:从属于主债 补充性:债的担保只有在其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才能执行担保财产。
3、种类
(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 乙11万元贷款,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 使代位权?返回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贷款亦到 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 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返回
本章思考题:
1、责任财产与债权一般担保的含义。 2、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与效果。 3、债权人撤消权的适用条件与效果。
加为债标务准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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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的对外效力,对债权相对性的限制。
(二)适用条件
1、须债务人实施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
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2、该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 3、有偿低价转让时,须债务人和受让人 为恶意例
课堂练习
1、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 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 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 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 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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