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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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4.10.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市200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持有哈尔滨市财政局2004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税法实训》;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详解与实务操作》;
(三)《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代码》;
(四)《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五)《哈尔滨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教材(初级)》。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
(一)各区、县(市)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区、县(市)财政局组织。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局备案后,可以组织本系统的培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由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地点:哈尔滨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

(三)在各县(市)的中、省、市级单位应参加所在县(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四、继续教育教材
2004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统一征订,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部门应采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征订单附后)。

请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部门于2004年10月25日前将所需数量上报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4853230,联系人:邹军。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2004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收费、师资人员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备案自行组织培训的,市财政局不予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二)市财政局将举办200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组织授课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针对各层次会计人员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选择适当培训内容组织会计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学以致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代码》、《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指南》、《哈尔滨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
训教材(初级)》为主要内容;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税法实训》为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税法实训》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详解与实务操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市直各主管部门,在不增加收费和课时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四)培训工作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结束,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培训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培训工作总结、培训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

(五)200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市直各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人员培训时,收费仅限于讲课费、场租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区、县(市)财政局组织培训时,收费标准应与本级物价部门协商确定,严禁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培训单位组织培训时,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待业会计人员应免收培训费用。

(六)对当年参加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以及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已参加《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七)哈尔滨市财政局将对全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防止随意改变培训内容、使用非指定教材、扩大培训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经备案进行培训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200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征订单(略)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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