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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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的精神,要确保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确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高招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抓学管工作的院领导和主抓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院团委和各学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的各级各类资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和信息收集、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负责学院助学经费和社会捐资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申请缓交、减免学费的审议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日常管理以及月度工资的审核发放工作;
(八)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各类报表、材料的制作、报批工作;
(九)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维护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七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主要包括: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院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项目的费用;
(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
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项目;
(三)社会团体、个人捐款。
第八条学院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助途径
第九条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途径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工资、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以及社会资助等途径。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主渠道,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具体实施规定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奖学金、助学金。
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具体实施规定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具体实施规定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三)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具体实施规定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四)学院奖学金。
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实施规定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
在校园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每年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发给一定报酬。
具体实施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困难补助。
分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专项补助:由学院统一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一种资助方法。
包括节日补助、御寒防暑补助以及因物价上涨伙食补助等。
第十四条学费减免。
学院对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在毕业前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具体减免金额按学院规定执行。
减免的程序为: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系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和减免金额,并在系部内张榜公示;
(三)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河南警察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在院内和学院资助工作网页上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学费被减免的学生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即对于新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清全部学杂费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先办理入学手续,待情况进一步核实清楚后,帮助其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或进行其他资助的一项助学措施。
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系部提交申请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困难证明材料;
(二)系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后进行审核,提出缓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社会资助。
学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直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获取各级各类资助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两个等级: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十九条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认定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
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
各系部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河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南警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
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加强正确引导,培养其自强、诚信、面对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困难学生要自觉加强自我教育,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生活俭朴,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作风,如有违反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院规、院纪,受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二)违反院规、院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课程(包括两门)不及格,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一切资助;
(三)学生在申请资助中若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者,不得申请贫困生资助,已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