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在民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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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在民法实践中的应用。

答案:“公序良俗”其实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说到底,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现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将类似的概念纳入到了其法律中,例如德国民法中的“善良风俗”、英美法中的“公共政策”等,在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说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每一个法条中都可以得到体现。

有许多人会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公序良俗就是日常生活中的社会道德,其实不然,“公序良俗”的内涵要比社会道德深刻得多。

主要包括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秩序中,兼顾着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和规范原则。

需要注意区别的是,公共秩序并不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的范围要更加宽泛,不仅包括现行法律秩序,还包括其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它强调的不只是秩序,还包括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指引。

“善良风俗”确实就是更加偏向于道德层面的东西了,可以将其理解为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但它又不等同于一般的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

因此,违背善良风俗不能定义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背,才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违法性。

如果存在有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扰乱,那么这就属于善良风俗应该约束的行为,善良风俗有着它的最低限度,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得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内容,包括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案例分析:
四川泸州的黄某与蒋某结婚后一直没能成功孕育子嗣,这让二人的夫妻关系逐渐走向了紧张。

1994年,黄某在外结识了一名叫张某的女子,并与她产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二人甚至在相识后的第二年开始了同居。

妻子蒋某得知后,为了挽回这段婚姻多次对黄某进行劝告,谁知黄某是铁了心要和张某在一起,在1996年底以“夫妻”名义与张某公开同居生活,但此时黄某与原配妻子蒋某并没有离婚,也就是说他与张某的关系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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