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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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理论知识
1、货币的本质:货币首先是商品,它同普通商品一样,也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但货币不是普通商品,根本区别在于:货币是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即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具有直接地统一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这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货币共有的本质特征。

2、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首要职能、基本职能)、流通手段(基本职能)、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

3、信用的特征:1、信用的标的是一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资金。

2、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3、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4、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5、具有特殊的运动形式。

4、信用的职能:集中和积累社会资金职能;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金职能;将社会资金利润率平均化职能;调节宏观经济运行与微观经济运行职能;提供和创造信用流通工具职能;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善职能。

5、利息的本质:利息是在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或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的)报酬。

它随着信用行为的产生而产生,只要信用关系存在,利息就必须存在。

在一定意义上,利息还是信用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形式上看,利息是借贷资本的价格。

本质上看,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

6、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本金额的比率,即利率=利息/本金。

7、利率分类:1、按计算日期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o)。

2、按计算方法分:单利和复利。

3、按性质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4、按管理方式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5、按形式分: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

8、金融: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指在现代银行的制度下货币的借贷活动。

9、金融涵盖的领域包括:与物价有紧密联系的货币流通,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短期资金拆借市场,资本市场保险系统及国际金融等领域。

10、金融范畴的界定: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及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

也可理解为:凡是涉及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信用,以证券交易为操作特征的投资,商业保险,以及以类似形式进行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

11、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

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12、金融市场功能:货币资金融通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风险分散功能、经济调节功能和定价功能。

13、金融市场种类:1、按期限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

2、按具体交易工具类型分: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

3、按交易阶段分: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流动市场(二级市场)。

4、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分: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5、按交易场所分:场内交易市场(有形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或无形市场)。

14、现代金融体系的五个构成要素:1、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2、金融机构(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3、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
4、金融工具;
5、制度和调控机制。

中国银行业概况
15、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984年前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16、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7、中央银行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8、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银监会的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
构重组;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1、监管目标:1、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2、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3、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22、监管标准:1、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2、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3、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3、监管措施:1、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2、非现场监管;3、现场检查;4、监管谈话;5、信息披露监管。

24、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0年,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协会宗旨: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准会员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25、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26、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1994.3)、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11)。

27、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4.1.1成立,2005.10.28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恢复)、中国银行(1912年成立,1979年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8.26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954.10.1成立,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9.17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1987.4.1重新组建,新中国第一家合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8、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29、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30、1984年国务院提出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
3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12月31日成立,2007.3.20挂牌。

32、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中。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006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
例》及银监会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33、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知识
34、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5、县联社是经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经济联合组织。

36、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行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37、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存款、放款、汇兑,代理、担保、信用卡、票据贴现、外汇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38、信用社改革历程:1951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

同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年12月,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年4月,把原来信用社从公社信用部分出,下放生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

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风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
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建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通过县联社去实现。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

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业务领导。

1996年8日成立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199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00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9、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组织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40、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的四个原则:1、必须坚持为“三
农”服务的原则;2、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3、要坚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进行改革;4、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4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42、改革的四个方面: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

43、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44、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坚持的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四是坚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45、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具体条件:1、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2、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46、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重点: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内部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着重做好几个方面:1、认真做好清产核资;2、妥善处理现有产权;3、构建新的产权关系;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5、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6、强化约束机制;7、完善服务功能。

47、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程序:1、准备阶段(1)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2)成立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3)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

2、筹建阶段(1)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2)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3)增资扩股;(4)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3、开业阶段
48、改革的成效:1、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资金实力明显增强;3、财务状况逐步改善,盈利能力明显提升;4、支农投放不断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加大;5、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49、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0、《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5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52、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洗钱: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54、洗钱的过程: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55、洗钱的方式:1借用金融机构、2保密天堂、3空壳公司、4现金密集行业、5伪造商业票据、6走私、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6、《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7、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58、《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
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呆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59、大额交易报告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价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人具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60、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1、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斯爱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2、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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