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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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4.30

•【文号】

•【施行日期】1986.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

法》的通知

(1986年4月30日)

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和企业横向联合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单位越来越多。它对发展专业化施工,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少数地区也出现了层层转包、越级分包的不正常现象。为了加强对总分包业务的管理,明确各自应尽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行总分包的经验,特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现发布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管理,明确总包单位中分包单位的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定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四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实行工程总分包的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发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可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总包。

第六条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中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八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第九条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四级建筑企业,可将所承包

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总包单位,报送标函时应注明准备分包的工程项目。

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及结算。属于安装工程的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的责任是: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2.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4.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验收证书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进行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第十五条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应先对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

四、禁止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1.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总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3.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五、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转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转包所得,并处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证或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营业等级的施工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分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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