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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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会经费的收缴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的工会经费;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经费收缴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工会经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八条工会经费的收缴应使用统一的收据,并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工会经费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工会组织的活动支出;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费用;
(三)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四)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五)其他符合工会经费使用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工会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
广东省总工会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后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