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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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这部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
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官员曾指出,《反垄断法》中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
《反垄断法》也再一次将“立法不作为”这一腐败现象展露在我们面前。
之前的《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也都存在“预备期内风平浪静”的沉默。
行政立法部门似乎已习惯了先让缺胳膊缺腿的法律带病在岗,然后再根据这部带病之法产生的相关问题,拾遗补缺,定规立制。
同样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规章也还曾在一段时间里呈现出短暂的井喷现象。
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过渡期”制度。
如果“过渡期”是不必要的,那就直接让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这同样是常见的法律生效日的选择。
如果“过渡期”是必要的,配套规定则应在授权的时间内如期完成。
问题是,现在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实施之前或至少是同期制定出相应法规、规章。
这样的立法拖延或“立法不作为”已成为一种现象,光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恐怕是无济于事的。
参照最近公布的两份信访新规,对“立法不作为”的相
关部门,也应使之背负相应的责任,尤其是领导责任。
法律授权立法而法迟迟不立,这本身就是腐败行为。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惩治则无职责,无良法则无法治。
立法机关若连该立的配套法规都不能通过监督去促成,那必是法治的灾难。
《反垄断法》利剑出鞘之际,却面临出师未捷身“将”死的尴尬,暴露出我们还欠缺获得良法的能力和程序。
这不单单是《反垄断法》的问题,而是整个立法的普遍问题。
希望权责一致、开放民主的立法体制能够早日完善,为良法之治奠定良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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