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复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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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复训制度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3规定
3.1. 凡在职在岗、转岗及新招入矿的职工均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复训)。

未经培训(复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许上岗。

3.2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结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工作实际,拟定教学计划、选定教材、设置课程认真进行培训。

3.3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复训)必须保证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2学时,其它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复训时间按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执行。

3.4安全培训(复训)必须保证时间,认真组织,严格考核,严格执行培、考分离原则,保证培训(复训)质量和效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作(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培训(复训)
形式应以脱产方式进行并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作业);未经培训(复训),或培训(复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作业)。

3.5培训(复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3.6当月培训(复训)工作当月完成。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书面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分管领导。

3.7各类人员培训(复训)班开课前须书面向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3.8授课、实际操作的实行点名签到考勤制度、培训(复训)记录不全者,视为培训(复训)工作不认真。

3.9培训(复训)结束后,应组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3.10考试人员凭准考证进考场。

严格考试考核管理,考试过程若发现互换答卷、代考、代答试题现象时,取消双方考试资格,成绩为零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违规者相应处罚。

3.11从事安全技术培训(复训)的教师必须经国家二级及以上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培训(复训)教学工作。

3.12公司、矿外培(复)训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报公司登记备案。

培训(复训)结束后,学员要持培训(复训)合格证或有关证明经安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

3.13公司培训机构(恒盛西南公司应成立培训机构或委托其他有资质机构代培训)对培训(复训)要求做到“四有”,即:有开班报告、有备课教案、有测试结果,有培训(复训)记录,并达到培训(复训)目的。

3.14每月月底由公司及所属矿安监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矿的培训(复训)工作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分管领导。

3.15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培训(复训)单位未按计划落实培训(复训)工作,并报公司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视情节给予处罚。

3.16派送到公司培训(复训)的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复训),考试、考核不及格,按矿(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3.17各种培训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8各级各类人员取得证书后要妥善保管,做到持证上岗。

所有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资格证书,原办证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安全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后,由财务部门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未按规定接受复审;
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③弄虚作假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

3.20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凡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取(换)证培训(复训)的职工,经考核合格后,本人必须持证上岗。

若持证人在本工种岗位上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若属操作者本人的责任,不论其本人是否受伤,也将严肃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所有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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