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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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
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09
•【字号】泰政办发〔2019〕29号
•【施行日期】2019.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9〕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
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泰州市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泰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三)为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标准》,制定《泰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

(四)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五次全会、市工业经济转型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2019年工业经济工作目标圆满完成,制定《泰州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起草。

(五)为避免重复投资、统一建设标准、强化对已建监控的维护管理、探索使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提高视频监控的效用,开展视频大数据建设,制定《泰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六)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苏建函城〔2018〕754号)要求,制定《泰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

(七)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泰州市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

(八)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制定《泰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

(九)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市,制定《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深化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加快建构卓越教育体系,制定《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十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冲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
《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起草。

(十二)为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41号),紧密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由市信访局负责起草。

(十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责任追究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起草。

(十四)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泰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

(十五)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制定《泰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起草。

二、年内修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修订《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政规〔2010〕4号),由市税务局负责。

(二)《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9〕23号)于2009年制定,部分内容与现行法规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修订《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

(三)《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2000〕221号)于2000年制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收费标准与《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目录》不符,低于省内其他城市,为提高配套费征收管理科学性合理性,修订《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

三、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解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对《泰州市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泰政规〔2013〕6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评估。

(二)为了解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对《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5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

(三)为了解我市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情况,对《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泰政规〔2016〕5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估。

(四)为了解我市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情况,对《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泰政规〔2016〕9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估。

(五)为了解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对《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88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

四、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
为对我市公共机构所实施的体量小、改造范围不大的节能项目进行补助制定规范,以引导和鼓励我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进行《泰州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
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研论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把文件内容的质量关,保证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凡涉及公民、法人重要利益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

(四)市司法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座谈会时,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准备、积极参加,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

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凡未列入2019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

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再予增列。

附件: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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