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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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 报告, 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 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档案验收组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 档案整理规范》,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对项目档案的完 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验收会议主要议程有: (1)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档案验收合格,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并由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一)验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 请后组织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保护设 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 意试生产申请并书面批复。
(二)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 机构对建设项目作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 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验收评价结论; (7)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 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
(一)验收机构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 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1、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 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国家局可以授权委托省级煤矿安 ( 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2、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 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 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3、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 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和监测单位 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 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 3、建设单位编写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建设单位向国家水利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水利 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主要议程: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汇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3 (3)施工单位汇报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情况; (4)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汇报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施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汇报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6)水土保持技术评估单位汇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情况。 (7)现场水土保持设施检查验收 (8)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通过后,水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一)验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 构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评价机构组织水土保持 、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 交评估报告。期间建设单位主要配合提供以下资料: (1)水土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2)排矸场、排洪沟、排矸道路等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投资 及完成工程量。 (3)现场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前后的对比图片等材料。
(二)认证程序
1、由建设单位向煤炭工业宁夏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 。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情况、参建各方 参建各方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 责任主体 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2)经矿区站确认的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 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 (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勘察单 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报告。
4、认证组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质询。汇报单 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矿区质量监督站的汇报。 5、确定抽查 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的各类单位 工程个数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15%。对抽查 的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工程实体及工程技术档案进行检 查 6 、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单项工 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 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 书面报中心 站。 8 、中心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煤矿建设项目 专项验收
目
录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专篇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专篇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专篇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专篇 五、档案验收专篇 六、消防验收专篇 七、职业卫生验收专篇 八、财务审计专篇 九、项目竣工验收专篇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验收机构
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Mt/a及以 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总站负责; 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 5Mt/a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
2、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 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5)建井地质报告;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 险性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 明。
2、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价中介机构(环保部环评中心) 和 (环保部环评中心) 环境影响监测机构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监 测报告。期间建设单位需向评价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文件 资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环保设施试生产的复函。 (2)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 、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 、井田内岩移观测站设计及长期观测计划、竣工环保验 收监测报告、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协议、井田范围内村 庄用水的说明、矿井水排放协议书、村庄搬迁协议意向 协议 。
3、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该建设项目 (环保部统一的格式,网上可以下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部统一的格式,网上可以下载)。建设单位对照 环评及其批复,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 和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地点、规模、性质等; (2)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 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会务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汇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2)环境验收调查单位汇报环保验收情况; (3)环保设施监理单位做简要汇报; (4)设计单位补充发言; (5)验收组针对验收调查报告提问、讨论; (6)环保设施现场验收; (7)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宣读验收意见并签字。 5、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五、档案验收
(一)验收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 织项目档案的验收或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 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二)验收程序
1 1、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有 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具备档案验收基本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 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中心站收到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后, 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 (1)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3)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 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属于安全设施 ( 的单位工程必须完成) 的单位工程必须完成)。 3 、中心站审查合格后,组成单项工程质量认 证组, 现场进行认证。认证组分为矿建、土建、 机电安装及综合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三人。由 中心站、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矿区站、其他矿区站 组成。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申请后,组织专家验收组,对井上下各个系统、各个 环节、大型设备、作业场所、特殊工种、工程质量认证 等安全设施及条件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1)由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及安全设施建设完成 情况,专家组进行质询。 (2)按照分组安排对现场进行检查。 (3)验收人员提交验收表和问题,起草验收报告。 (4)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宣读验 收意见。 4、建设单位针对验收存在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将 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煤矿监察机构。 5、煤矿监察机构正式行文批复。
2、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 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组织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 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 评定检查。 4、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 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 评定检查。 5、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 格”的验收意见。 6、审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 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正式行文批复。
六、消防验收
(一)验收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
(二)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 工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 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 证明文件;
七、职业卫生验收
职业卫生验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 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身材验收批复3各环节。 1 、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试生产期间,其配套 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一年内进行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 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