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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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精神,设置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为市政府办公室的挂靠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行政应诉事项。

1.办理行政复议申请;
2.代理市政府参加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
3.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4.承办市政府行政赔偿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施行情况;
2.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料的合法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及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6.负责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的协调;
7.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情况;
8.协调做好全市的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9.其他应该依法监督的事项。

(三)负责立规(规范性文件)工作。

1.组织起草或修改规范性文件;
2.审查规范性文件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4.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文件的备案工作;
5.其他依法应法核的事项。

(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1.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参与决策论证;
2.参与本辖区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参与草拟、修改、审核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4.办理涉及政府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事项及应由其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3个职能机构。

(一)行政秘书室
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文秘、机要、印鉴、收发、信访、资料和档案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材料的草拟整理工作;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情况的统计工作;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并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协助本单位领导处理好日常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搞好内部的工作协调;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复议应诉室
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

包括拟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意见,报批后,及时发出通知书。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及时做好转送工作;按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做好行政复议审查的准备工作;负责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根据审查结果,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同时,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按其权限,及时报审和做好转送工作;负责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和其他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审查中涉及行政赔偿的意见,根据审查结果,一并拟订复议决定;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及时作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代理市政府参加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承办行政赔偿事项;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接洽人民群众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来访和咨询。

(三)行政执法监督室
规范性文件法核,拟订法核意见;受委托组织起草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检查了解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施行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申报工作,保证其合法性;负责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保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参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的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调查了解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和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制本单位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材料的收集和经验总结及向上级机关做好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人员编制
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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