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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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财产赠送给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既要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又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支出。
捐赠的款项和物资要落实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包括:向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受灾地区;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的公益性捐赠;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为公司有权处置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置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政府等非盈利机构开展对外捐赠活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
财务部将对外捐赠纳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计划,经公司相关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当期亏损,或连续两年累计亏损时,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总额控制在当年利润预算的0.1%以内。
第十条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注重捐赠效果。
第三章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工负责、会议研究决定”管理模式。
其中:
行政部具体负责公司捐赠工作,牵头制定和完善捐赠管理细则,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报备。
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捐赠支出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如提议对外捐赠的,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并书面阐明捐赠对象、捐赠理由及捐赠金额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权限内审批的捐赠由行政部研究决定。
第四章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公司捐赠活动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各类捐赠活动,为公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
第五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捐赠财产的使用必须公益目的,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经营管理者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捐赠。
第十七条对在外捐赠过程中存在的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中的金额(资产)单位为人民币,“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对外捐赠备案表
备案日期:备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