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课件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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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课件(最终版)
绪论
分析:1、各国之间:不确切,忽略了单独关税区
2、贸易关系:包括货物贸易关系、服务贸易关系、技术贸易关系
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海关、关税、检验、非关税方面的规定等管理法律制度
4、法律规范的总和
货物贸易: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本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托收统一规则····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技术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海关、关税、检验、非关税方面的规定等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一、两大法系及各国的货物买卖国内法
(1)普通法王室法院,以后统称普通法法院。
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国王的敕令,并
参照当地的习惯进行判决,在这些判决的
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全国适用的法
律,统称普通法。
(2)衡平法16世纪出现的衡平法也是判例法
(3)制定法(成文法)。
(二)中国的货物买卖法律
1、《合同法》(1999月3月颁布)附则
2、《民法通则》,《合同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特别法优先,所以《合同法》优先。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
惯例
(一)CISG
1、制定背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0年制定。
日、英、韩未参加。
2、范围:(1)国际——营业地(当事人
有外国国籍、标的物在国外、HK、MC、TW)(2)货物——钱: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
拟制不动产:船舶、飞机
无形物:电力
(3)买卖——私人、家庭用
执行令
三来一补、服务合同
(4)合同:只有合同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效力、售后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产品责任等。
3、我国的2保留
(1)非书面形式保留
(2)非缔约国当事人适用的保留(eg我国与日本公司在美国签订的合同不自动适用)
4、公约的效力除非明确排除,否则自动适
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简述
1、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注意:a:法律不禁止的,即可。
Eg赌博、贩卖妇女、儿童、男人
b:双方同意才具有约束力:eg“不表示反对即有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诚实信用原则
二、要约(offer)
(一)含义:清楚表达一定条件下成立合同单
方面意思表示
清楚表达:“我想,,,”“我有可能。
”——不行
(二)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specific persons)——否则,为要约邀请(eg,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等)。
例外情况1: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人作出。
可否拒绝给酬?不可。
例外情况2:如果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也是要约。
2、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吹嘘、礼节、询问等不成立合同。
Eg1:“will you sell that land on 9000RMB?”——不是要约
Eg2:请吃饭,却失约。
Eg3:喝醉了卖地。
——不是
##如何判断其内心表示: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
3、内容“十分确定”——到底多确定?CISG要求: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确定。
注意:确定的方式很多,分明示和默示。
默示:不作任何的表示——按照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明示:明确表达出价格。
方法1:固定价格(eg,按计算器),方法2:活价(按装运月市场平均价)。
其他方面不必确定,Eg:
质量——推定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交货时间——随时,但要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货地点——债务人所在地。
4、要约人表明,若得到承诺后即受约束。
三、承诺(acceptance)
注意:1、vs receive:receive不一定accept。
2、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不是,不可以。
3、同意:非实质性变更
4、有效期内作出——逾期承诺?(以到达生效)原则上,逾期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同意。
5、作出的方式:(1)与通知同样的方式/按惯例——特定情况下,可以默示。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以后,必须要有效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合同有效的4要件
1、主体资格合法——自然人:注意其年龄;
公司法人:注意经营范围。
2、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reasonable person的角度看:是否有欺诈,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况。
4、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必须书面。
##格式合同与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一方早已制定,对方take it or leave it.
标准合同:一些国际商业协会制定的。
双方可以酌情采用。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概述
1、履约原则——严格履行、诚实信用
2、买卖双方的义务:(1)合同约定义务,(2)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作为合同约定义务的补充。
二、卖方义务——交货包括:移交货物(转移占有权);移交有关单据;货物的品质担保;货物的权力担保;商品检验(一)移交货物——时间、地点
如何品质免责——免责的法律条件
1、德国:免责条件应属于买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瑕疵,或该货物属于系他人质押给卖方被公开拍卖的货物。
2、英国:如果货物缺陷在订立合同前已经特别提醒买方的注意,或买方订约前已经检验应当能够发现的缺陷,卖方不负责商销品质的保证;如果有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信赖也没有理由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力,卖方不负责特定用途的保证。
3、美国法规定了卖方免除品质担保条款的条件:
第一,卖方不能在买卖合同中预先排除货物导致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第二,词语应当醒目显眼,并采用大号字体或黑体字或不同颜色书写或印刷,以便引起买方的注意。
第三,如果排除或限制商销性担保,必须使用“商销性(Merchantability)”。
如果卖方使用了“依现状(as is)”、“含各种残损(With all faults)”词语;或者订立合同前已经检验本应能够发现缺陷的,则被认为合法排除了品质
默示担保义务。
四)商品检验
##品质担保责任不因风险转移而转移。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检验或检验后发现品质问题,又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对卖方的索赔权力。
(五)货物的权力担保
(1)货物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自己对货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eg:代理人的处分权)。
Eg:卖驴
(2)货物不存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后再卖,效力?——无效,除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
(3)请求权的担保:他人以各种理由请求合同不成立。
Eg:共有人请求出售无效。
(4)知识产权的担保:保证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主张任何权力或要求。
例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五节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违约的归责原则:在归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正
确认定责任的一定的法律原则。
分: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推定过错
英美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和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
所以,两者都: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则违约方均需承担责任。
法定免责:不可抗力;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事由。
Eg:我国《合同法》31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1、大陆法:给付不能(未规定“积极违约”)
Vs.给付迟延
2、英美法:违反条件(重要,根本性违约.时间、质量、数量一般为重要条款。
)
vs违反担保(次要的违约)
vs违反中间性条款(除重要的、次要的以外的中间性的条款。
)
3、CISG:根本违约vs非根本违约
(1)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以结果为判断标准
* 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主要是“利润”
* 预知的理解
* 效果:可以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不同于我国的合同无效)
* 预期违约vs 实际违约
4、我国:不履行(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vs事实上不能)vs拒绝履行)vs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vs不完全履行)
五、损害赔偿
(一)适用的违约情形——任何买卖双方或单方违约的情形
(二)赔偿的范围
1、全部赔偿
2、大致=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得利润/应付利息
(三)赔偿范围的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
即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赔偿责任。
判断标准:因违约方应当具备的预见能力采取不同的预见标准。
(1)当违约方具有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时,采取合理的标准
(2)当违约方具有特殊预见能力时,采取违约方特殊标准。
影响违约方预见能力的因素通常包括:违约方的身份、受害方的身份、合同的对价、受害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2、减轻损害规则
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适用此规则的3个条件:
①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
②受害人具备该主观条件;
③受害人客观上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损益相抵规则
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
(四)计算方法
分约定和法定两种
1、约定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
(1)违约金不与损失重复计算。
(2)违约金 < 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 > 实际损失-----??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①大陆法、cn法: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②英美法:不具有惩罚性
③《CISG》无相关规定。
是否有惩罚性,取决于各国国内法规定。
2、法定赔偿计算方法
一般有两种:按具体情况具体计算。
按法定计算方法计算。
CISG规定:【1】解除合同时
(1)有替代交易的
按补进差额=合同价格-替代物交易价格+其他损失
(2)无替代交易的
时价差额=合同价格-解除合同时的时价+其他损失
解除合同时的时价:原应交货地点的时价
【2】不解除合同时
修理费用+不能使用期间的损失
六、继续履行
1、适用的情况——不和解除合同并用
2、能否要求裁决对方强制履行
(1)CISG无规定,视各国国内法而定。
(2)大陆法:继续履行是一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
(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当
事人的信誉所在。
)
(3)英美法:不是一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
强制履行不符合民间交易性质。
只有当金钱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菜能裁决
强制履行。
(4)我国《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的条件:
1、事实上可能;
2、经济上可行;
3、时
间上在合理时间内提出。
七、解除合同
1、方式:可以单方,可以双方
2、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十分严厉
(1)形式要件:通知
(2)实质要件:违约造成严重后果:英国法:违反要件;美国:严重违约;CISG:根本违
约
(3)时间要件:宽限期内仍不履行。
九、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法定免责情况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1)自然原因引起的,eg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eg罢工、战争、政府禁令等。
合同中的条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的通知期限、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以及不可抗力的后果。
及时通知对方。
2、正当履行合同抗辩权
CISG、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危险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1、定义: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种类:提单、租船合同。
3、当事人: 1)提单: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2)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租船人
(1)“承运人”: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1.承运人对全程负责。
2. 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3.承运人承担非公约义务,或放弃公约权利的,只有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才约束实际承运人。
4.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负连带责任(3)“托运人”
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②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 该定义的缺陷:托运人可以有2个,如何确定承运人把提单交给谁?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第二节有关提单的立法
一、有关的国际公约
1924,《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1968,《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Hamburg Rules,汉堡公约,
提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
(三)国内法:中国《海商法》、美国《哈特法》、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即问即答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
A、海牙规则
B、海牙/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都没有参加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
答案:不适用
三、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一方面:提单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合同内容中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提单并非合同本身,可以被修改。
若有足够的证据,以能证实的内容为准。
提单是初步证据。
理由:提单是承运人开出的,运输合同在托运人填booking note的时候,承运人写上船名的时候就成立。
提单是后来才有的。
提单背书转让后,提单就是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对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
例外:
(1)有不良批注:eg:包装表面有破损
(2)有不知条款:eg:提单上有“said to contain”、“unknown”等,只有在客观上不能检查货物时才可写不知条款,才有利于保护自己的
利益。
2、收货的收据:表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掌管(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
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只是初步证据、初步证明,但若承运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以可证明的为准。
对受让人而言:提单是最终证据,因为受让人非当事人,不知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约定,所以不能以事实对此抗辩。
其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发货的依据(衡量承运人的履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标准。
)
4、货物所有权凭证:即拥有提单即拟制占有货物,在转让货物时,只要转让提单即可。
学术界的争论:
(1)否定说:所有权是物权的一项全能,依照物权的特点,义务主体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提单却针对特定的义务人——承运人,所以不是。
(2)肯定说:因为国际贸易货物流通中,出卖路货,不可能交付实际货物,只能交付提单,因此,提单就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3)中立的观点: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但是,可以说是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四、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海商法》第74条: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视为已装船提单。
2. 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海商法》第75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
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
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
3. 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为“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 根据运输方式,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5.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五、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
1、可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记名的不可以转让
2、方式:背书
第三节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
收取运输费——(1)运费预付——非常有保障,问题不大。
(2)运费到付——留置权。
二、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开航前/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适航:
(1)船舶本身要有适航性,但不同时期,不同航线有不同要求,所以一般只要求在通常情况下适航就可以。
(2)适当配备船员、船长,设备齐全、完好,供用品充足。
(3)使货舱、冷气舱、冷藏舱或其他载货场所适合运输货物。
##适航义务非绝对,经过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就可以,不要求绝对的保障。
2、管货义务(适当地、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3、不绕航(不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海商法第49条:具体航线应该预先约定,
若无,则根据地理上的航线:在保证船货安全的前提下,装卸港间最近的路线。
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
4、合理速遣:及时开航,尽快完成航次,若未能在与托运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构成迟延交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虽然未造成货物本身损失,但其他损失,eg价格跌落,承运人要负责(若无约定则无须承担责任,eg班轮则无速遣和滞期。
)
不合理绕航的后果:
•英国法: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则承担责任。
•海商法:无特别规定,学理上认为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
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故意所为,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
关于绕航的实例:
•承运人明知港口拥挤,仍然承诺将货物运抵该港,结果只好将货物卸在另一港口
• 船长错误判定某一航向对避开恶劣天气有利
而采用了新航向
•由于承运人疏忽使货物超程运输
(绕航必须出于故意过失)
即问即答
•以下哪些可以构成绕航: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
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
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
2、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
错
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
(一)合理管船过失,若不合理的也要负责vs管货过失。
管船间接影响货物。
如何判断管船还是管货??
判断标准:是否针对船舶?
Eg 判断管船or管货过失:
1、寒冷天气,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
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可以流动。
但没有及
时停止加热,使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融化受
损,这是管船过失。
2、船舶航行中遇到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
载水,提高船舶稳定性。
但船员误将海水打
入货舱。
这是管船过失。
3、船航行中,船员为查看货物打开船舱,后
忘了关上。
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舱货物受
损。
这是管货过失。
(二)非承运人过失造成的火灾,但承运人过失造成的要负责任
不免责的情况:
1、承运人故意的行为
2、船舶不适航引起的火灾;除非能证明已尽
谨慎处理责任使得船舶适航。
判断:
1、船员不小心烟火导致火灾。
(免责)
2、承运人明知轮机人员经常在机舱内违章
明火作业而未加禁止而引起火灾。
(不免责)
3、承运人为骗保险金指使船员纵火烧毁船
舶。
(不免责)
(三)天灾——不能合理预见,并超出船舶所能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
Eg:8、9级风浪是不是天灾?
不一定。
要视其航线是否经常出现这样的风浪。
若是,则船舶本身就应该具备这样的抗风浪能力。
(四)战争、武装冲突、罢工
(五)政府行为
(六)船员罢工
(七)海上救助
(八)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十)经谨慎处理仍未被发现的船舶潜在的缺陷
①经谨慎处理:事实上,可能船方并未谨慎处
理,但只要可证明即使谨慎处理仍不能被发现的即可。
所以,是一种不完全过失责任/过错+过失免责责任,总而言,根据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决定。
这是历史习惯,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免责范围应减少。
②潜在的缺陷: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以一般的注意所不能发现的缺陷。
通常指:船舶结构方面的问题,eg船壳、机器、船舶附属品的缺陷,eg船舶钢板的螺钉松移、冷藏舱的橡皮联结漏水等。
(十一)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承运人在装船时发现的,应当在提单上批注,否则不能要求免责。
四、承运人责任限制:赔偿的限额
(1)货物的件:包装单位,eg捆、盒、桶、包等。
非包装货物:eg机床、汽车、游艇
等,按台、辆计算。
散装货物:eg谷物、
矿砂,按运输单位。
(2)若集装箱、货盘等装运,若提单中载明件数的,按照件数计算;若没有载明件数,
则每一装运器为一个单位。
如果托运人在装运前声明其价值,并记于提单之中,或者另外有约定的,按照记载的价值或者约定的价值赔偿。
如何应对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
先看承运人是否已经履行基本义务,如船舶是否
适航等;
再通过申报货物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更高的赔偿限额的方法,不要忘了在提单上载明货物的件数,不载明件数会被整个认定为一件。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装货到卸货,有两个原则:“钩至钩”,“舷至舷”
六、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
为所造成,承运人便不得援用责任限制的规定•但,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并不丧失。
第四节托运人的义务和索赔
一、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收货人名称或者凭指示收货人,货名、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
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2、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