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一)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
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
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
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
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
依据保险合同,我保险公司对金风号货轮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问: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三)绝对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告知;保证)(四)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近因是指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
•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
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
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
1996年5月1日4:10时,“浙普渔油3l号”轮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途中,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可采取何种做法?
•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
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出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
船长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而冲上礁石断成两截。
船上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无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
船上其余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
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
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三、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在面临共同海上风险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的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和费用。
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该批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
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及其湿损。
为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
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第三节保险条款与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1981)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PA):“单独海损不赔”,主要包括
A.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水渍险(W A):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
普通附加险条款: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特别附加险条款:进口关税险条款;舱面货物条款;黄曲霉毒素险条款;拒收险条款等。
特殊附加险条款:战争险;罢工险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现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1982年1月1日和新海上保险单格式一起在伦敦市场投入使用的,完全取代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古老的劳氏S.G.保险单,其影响之大,构成世界海上保险市场上一场无声的革命。
《协会货物条款》有六种条款,即A条款、B条款、C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
A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
B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
C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不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第四节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责任
一、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货损;
(2)被保险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货物本身性质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因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误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责任
(1)尽快报损,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2)合理施救,积极处理以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物损失;
(3)对保险内容变化,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
第五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
一、“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单所载时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日,不论保险货物有无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二、扩展责任条款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产生的船只绕道、延迟、被迫卸货以及转运等,保险公司对此仍继续负责。
三、航程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终止,保险继续有效。
负责期限起到保险货物在这些卸载的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
时为止。
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日。
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
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
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事故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