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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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沁园建设项目
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永昌沁园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强化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设计图纸之外的实施内容其造价透明、可控,施工动态造价真实、客观;规范工程签证的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为签证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无法避免产生的签证,在满足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经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认可,资料齐全的签证,依法依规予以签认。

第二章目的
第三条规范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确保工程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对设计图纸外的工程成本进行有效管控。

第四条收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原始签证资料,完善项目资料,为后续决策提供相应的经济资料。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适用单位: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即参与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在现场签认过程中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签证签字顺序为: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建设单位。

第六条适用范围:永昌沁园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管理原则
第七条签证管理原则:
1、基本原则: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为签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避免的设计图纸外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方可允许签证。

3、权利限制原则:对工程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参与现场签认及签字的人员必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不在权限范围之内人员的签字一律无效。

4、“一事一签证”原则:工程签证要求“一事一签证”原则进行办理,严禁分拆签证、重复计费,一经发现,全部否决相关签证并进行处罚、通报。

5、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确认,持续性签证当月完成部分以每
月最后一天为结点进行签认。

如属隐蔽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隐蔽前及时收集必要的影像资料、办理隐蔽资料。

监理单位必须在其隐蔽施工之前签字确认,其他单位按要求进行审核签认(即监理先行确认)。

6、及时性原则:对工程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

7、结算原则:已签认完毕的签证计入进度中进行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签证的结算必须有完整有效的资料原件(政府文件除外)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8、多级审核原则:工程签证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原始资料收集、审核并签字确认等工作。

建设单位有权否决未经同意或依据不全的签证。

9、同一格式原则:所有的工程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各单位可根据签证内容调整表格的大小,但不得修改表中规定的内容,若擅自改动表格内容导致签证无效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五章签证的主要类型
第八条工程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内容需要拆除(注明设计变更编号、内容等)。

设计变更本身内容按《工程管理办法》程序计入设计图纸内容,不计入签证。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设计图纸中,需要专项论证或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的内容。

3、施工过程中出现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障碍物等)变化及应建设单位要求,出现工程量增减、材料替换或其他事项。

4、建设单位在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实施的零星工程。

5、合同规定需现场实测、实量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6、图纸上未明确,但施工现场必须实施的,定额上未包含的导致签证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现场具体办理流程
第九条工程签证具体办理流程:
1、所有工程签证均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流程执行。

2、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指令或现场实际情况提前申请,填写《工作联系单》(附件一),详细说明原因并附相关图纸、施工方案、需要明确完成日期等内容,内容不完整不予受理,延误时间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3、工作联系单报送到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审核确定是否属于签证范围,属于签证范围的,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签认后由承包单位上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

4、根据签证内容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主体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工程量的核算确认。

相关人员分别在《工程量现场签认单》(附件二)签字确认。

5、现场复核结束后,由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签证单》(附件四)
的要求统一整理相关附件资料,相关附件资料份数与《工程签证单》份数一致,并统一上报至各单位进行审核签认,审核签字顺序按表中顺序依次进行。

6、《工程签证单》完成审核后,原件及相关资料的原件留存在建设单位,其他单位分别留存复制文件。

第七章时间节点要求
第十条签证办理时间节点要求
1、工作联系单审核时限:
a.现场事件:当事件发现(发生)后,承包单位及时通知监理、造价、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并于当日内填报《工作联系单》,并报送至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在3日内完成是否属于签证范围的审核并签字。

经审核属于签证范围的,由总包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3日内完成审核(特殊事件除外)。

b.非现场事件:由承包人及时填报《工作联系单》,并报送至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在3日内完成是否属于签证范围的审核并签字。

经审核属于签证范围的,由总包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3日内完成审核(特殊事件除外)。

2、现场核算时限:属于签证范围内的工程量,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主体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工程量的核算确认,拆除(破除)工程内容在实施前完成,建设工程内容在完工后3日内完成,延续性签证在规定节点后3日内完成。

核算确认后相关人员分别在《工程量现
场签认单》(附件二)签字确认。

3、《工程签证单》审批时限:签证工作内容实施完成且完成现场核算后3日内,承包单位按要求上报《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2日内完成审核,造价单位在监理单位审核后的3日内完成审核。

4、建设单位于每季末月底开展签证综合处置工作,特将每季度签证的时间段定为季末月25日至当月30日,当月25日后送达的签证并入下季度办理。

5、每季度末月25日前承包单位将当季《签证情况登记表》(附件五)及相应的签证资料等资料移交至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

建设单位将于25日至30日对已送达的签证文件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内部评审会,原则上当季度签证当季评审完毕。

第八章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签证管理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签证原因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核准审批的及时性负责。

2、建设单位合约造价部、造价单位对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和费用的正确性负责,主要审核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满足相关计价规范的要求、是否重复计费等。

如发现某一阶段或总体签证费用总额过高或超过既定的指标,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分析原因,并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承包单位在编制签证、相关单位在对签证审核时,所用措词
应表达清楚、意思明了,确保不引起歧义。

对于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歧义的,退回由责任方修改后再进行审批,未按要求修改上报的,建设单位工程部有权否决该签证。

4、对于无法根据签证资料直接计算出具体工程量,或相应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及工程部应直接在审核意见中明确相应的完成范围,如直接签认工程量须对其准确性负责。

5、对于持续性的签证,按月进行签证确认,每月计量一次。

如可签证的抽水台班费用等。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任何单价或总价,若签认必须明确需要签认的理由和原因,并提供邀请招标、议标、询价等相关会议材料做为附件,报造价审核。

否则建设单位合约造价部有权否决该签证。

7、为提高效率,各参建单位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职能范围内,对下级部门或人员作一定的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8、承包单位提出《工作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应及时、与进度同步,除持续性签证外,事件发生3日内未提出者视为承包单位自愿放弃签证。

9、工程签证单及相关附件一式五份,《工程签证单》完成审批后,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建设单位合约造价部、造价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执一份。

若各单位所持同一签证单内容不一致,以建设单位合约造价部所持签证为准。

10、各单位必须做好签证台账,根据签认情况及时更新台账,台账中明确审核情况。

第九章常见现场事项的处理要求
第十二条常见现场事项的处理要求:
1、措施费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计价规定计取,因承包单位考虑不周所需增加的措施费不予签证。

2、工程中按规范要求及安全文明要求而设置的各类防护栏、各类措施等而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计价规定计取,不因费用的增减而办理工程签证。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内容需要拆除的,按现场实际情况给予签证,但设计变更本身建设工程内容计入设计图纸内容,不计入签证。

4、设计变更及审计通知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内容计入设计图纸内容,不作签证处理。

5、因建设单位要求在施工场地以外设置的设施,以事先批准的方案为依据给予计量,不做签证处理。

6、所有因承包单位原因而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量增加等均不予办理签证。

7、遇不可抗力因素,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损失委托承包单位修复或合同中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量,承包单位须按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签证。

第十章相关单位的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的审核责任:
1、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签证原因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审批的时效性负责。

2、建设单位合约造价部、造价单位对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和费用的正确性负责,主要审核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满足相关计价规范的要求、是否重复计费等。

如发现某一阶段或总体签证费用总额过高或超过既定的指标,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分析原因,并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各种工程签证,相关单位如未按权限范围之内签证或审核不严签字,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若签证内容严重偏离事实,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将采取不限于以下的处罚措施:
a.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相关签证作废处理,不予计量。

b.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c.涉及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件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包含五个附件,管理办法文本及附件为一个整体,附件说明是附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附件
附件一:工作联系单
. 附件二:工程量现场签认单
附件三:现场照片
附件四:工程签证单
附件五:签证情况登记表
保山市永昌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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