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公积金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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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积金,是指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专项住房储蓄基金。
第四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公积金缴存
第六条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第八条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工资收入为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
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为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三)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第十条公积金缴存时间:
(一)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当月公积金缴存额划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当月公积金缴存额划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公积金缴存方式:
(一)单位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二)职工个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二)有利于保障职工住房权益;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职工因家庭困难,需要提取公积金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程序:
(一)职工提出提取或使用公积金的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职工的申请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决定提取或使用公积金;
(四)公积金中心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或使用公积金手续。
第十五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金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六)职工因家庭困难,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困难支出;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公积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合规、高
效运行。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的审计监督,定期对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职工未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三年月日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房住不炒,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第四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五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职工;
(二)其他具有住房公积金归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第七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基数: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基数不得低于凉山州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式:
(一)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归集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归集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时间:
(一)单位和职工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归集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可以在每月的任何一天归集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账户:
(一)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用于存储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应当将住房公积金归集至管理中心设立的归集账户。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租赁自住住房;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凉山州住房政策;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具有购房贷款合同;
(三)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应当具有租赁合同;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十三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
(三)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提取用途。
第十四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
第十五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二)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
(三)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一)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统计和报告;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监督检查;
(三)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凉山州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凉山州住房事业的发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
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依法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公积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
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积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对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公积金政策
的制定和调整,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
第二章公积金筹集
第八条公积金筹集范围:
(一)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职工;
(三)符合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积金筹集比例: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第十条公积金筹集方式: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按月缴纳;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按月缴纳;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筹集公积金。
第十一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筹集管理制度,确保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制度,明确公积金的筹集、管
理和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公积金账户,为职工个人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为单位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公积金账户的
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制度,确保公积金增
值收益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确保公积金贷款的
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公积金使用
第十八条公积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三)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住房消费需求;
(四)有符合规定的担保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确保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公积金管委会报告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