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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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
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11
•【文号】财税[2005]77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