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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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

(征求意见稿)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前言 (1)
1.总则 (3)
2.适用范围 (3)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
4.术语和定义3
5.各单位职责3
4
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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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6
6
6附件A 并网调度协议内容 (6)
附件B 联网调度协议内容 (7)
附件C 启动调试项目 (8)
附件D 上报资料内容和时间 (9)
前言
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尹志强、孙斌、林成、严奉军、单克、黄文伟、陈锐、张旭
本规定主要审定人:
本规定批准人:
本规定首次发布。

1.总则
1.1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南方调度机构分为总调、中调、地调、县调四级,各级调度机构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并(联)网调度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主网直供用户所属设备、独立电网的并网调度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4.8并网申请书
由拟并网方向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设备或电网与南方电网并(联)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4.9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企业与电网适用者就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所签订的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及双方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4.10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互联电网双方调度机构就电网运行管理所签订的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及双方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5.各单位职责
5.1调度机构职责
5.1.1参与新建厂站及其接入系统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评审,参与与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设备选型、设计联络和设备技术规范书审查等工作。

5.1.2负责《并网调度协议》、《互联电网调度协议》的主办和管理工作。

5.1.3负责划分调度管辖范围并下达设备调度命名编号。

5.1.4负责计算并下达与系统安全稳定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5.1.5负责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的调度端设备调试,组织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联调工作。

5.1.6负责新设备并网、电网联网工程调度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1.7负责协调和调整所有并入电网的发电厂、电网和主网直供用户的设备运行方式。

5.2拟并网方职责
5.2.1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交并(联)网调度所需的资料。

5.2.2
5.2.3
5.2.4编制并(联)网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

并网申
b) 计划投运日期;
c) 试运行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名单;
d) 安全措施;
e) 调试大纲;
f) 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g) 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

6.2.3调度机构对并网申请书予以确认后,应在首次并网日前60日向拟并网方发出确认通
知。

发出通知后,完成下列工作:
a) 15日内下发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b) 在首次并(联)网日30日前向工程单位提交调度运行技术组织措施;
c) 投运前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审定的调试大纲和调试方案,编制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d) 调度机构在首次并(联)网日15日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并在收到实测
参数7日后,确认是否更改定值;
e) 通信的工作:调度机构通信部门应依据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调试大纲的要求,于并
(联)网日30日前完成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f) 自动化的工作:在首次并(联)网日7日前与拟并网方共同完成调度机构的自动化系
统与拟并网方自动化设备的联调;
g) 其他工作。

6.2.5拟并网方在收到并(联)网确认通知后20日内,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编写并(联)网报告,并与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联)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调度机构在首次并网日前20日应对并(联)网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6.2.6拟并网方应于系统联合调试前7
前一日批复。

6.2.7首次并网日前5
6.2.8
N.调频调压及备用
O.事故处理与调查
P.不可抗力
Q.违约责任
R.提前终止
S.协议的生效与期限
T.争议的解决
U.并网点图示
6.2.12《并网调度协议》和《互联电网调度协议》详细内容详见附件A、附件B。

6.3资料报送
6.3.1拟并网方应按本规定要求向调度机构报送投产资料。

6.3.2设备并网和电网联网资料的报送介质均按以下原则执行:若电子资料为最终审核确定版本,且有签名及盖章,则仅报送电子资料即可,否则,需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应为最终审核确定版本,并需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若报送电子资料,则应以刻录光盘的形式报送,并提供所需字库,光盘背面需简要注明资料内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时注明报送日期)。

6.3.3上报资料的内容和时间详见附件D。

6.4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命名编号
6.4.1新(改、扩)建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阶段初步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可行性研究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调度机构推荐厂站及线路等主要设备的调度命名并提供相应资料,调度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4.2调度机构在收到完整电气安装总平面图、
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新设备调度预命名编号,
命名编号并正式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6.5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出现
应通过运行维护单位向调度
、《南方区
8.1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8.2南方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并网管理实施细则。

8.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A 并网调度协议内容
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电网运营企业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经济和合理的原则;
2) 电网运营企业应努力保证电网的安全,把电网相关问题及时通报拟并网方;
3) 根据电网调度规程、检修规程和拟并网方提出的设备情况,电网运营企业应适时安
排拟并网方的设备检修;
4) 电网运营企业应对拟并网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电网运行方式、进行指导和协
调,并提供技术服务,拟并网方应接受该业务指导和协调;
5) 拟并网方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电网运营企业的统一调度,遵守电网的调度规程,并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6) 拟并网方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
电网安全运行而制定的安全措施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7)
努力提高机组和设备的可靠性水平;
8)
的准确性;
18.生效与期限;
19.争议的解决;
20.并网点图示;
21.其他。

具体详见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B 联网调度协议内容
互联电网各方应在联网前签订《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协议中应规定:
1.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控制原则。

2.各电网运营企业黑启动方案的配合方式、运行管理职责和今后整个互联电网总方案的制
定原则、编制步骤、实施和协调方式。

3.继电保护定值协调原则。

4.各方低频率、低电压减负荷方案的配合方式、运行管理的职责范围和今后整个互联电网
总方案的制定原则、编制步骤、实施和协调方式。

5.电力系统稳定器(PSS)的装设原则、实施、协调方式和运行管理职责。

6.联络线控制原则。

附件C 启动调试项目
1.并(联)网调试试验项目内容
1)发电机试验项目
a)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PSS试验;
b)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
c)发电机甩负荷试验;
d)水电机组油压试验;
4)电力系统通信试验项目
a)并网新建通信电路的设备调试(测试项目按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b)并网新建通信电电路的系统调试(测试项目按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c)并网新建通信电源系统放电和告警试验;
d)并网所需各种通信业务通道的误码率测试和收发电平测试;
e)并网通信设备监控系统试验;
f)并网调度交换机调试和调度电话通话试验。

2.启动方案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主要新设备技术参数;
2)启动范围;
3)启动的项目及目的;
4)启动时间安排;
5)启动的组织指挥关系;
6)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7)启动前系统运行方式与设备状态;
8)启动的内容及步骤;
9)安全措施与事故处理预案;
10)有关变电站电气主接线图。

附件D 上报资料内容和时间
本附录规定了在电力生产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期,并(联)
段,拟并网方与电网企业之间需要交换的资料。

A.1 规划、设计与建设阶段的资料
a) 规划阶段数据。

水电厂各水文年逐月平
:
期望的调峰、
抽头电压范围,无功补偿设备,发电机组动态和静态模型参数等。

f) 接入系统方案图。

g) 电气主接线图。

A.1.3 在建设阶段,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应拟并电网的电网企业提供的资料:
a) 最终的并网方案。

b) 各主要电气设备的铭牌参数,包括:发电机、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电抗器、电容器、避雷器、阻波器、调相机等。

c) 每回送出线路的主要电气参数,包括线路长度,导线排列形式,正序电阻、正序电抗、
正序电纳,零序电阻、零序电抗、零序电纳等。

d) 基本运行条件:正常及检修运行方式,设备年利用小时数,调峰、调频、调压要求、
有功及无功出力过程、频率及电压允许范围。

e) 电气主接线详图。

A.1.4 电网企业应每年以公告形式对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提供其运营电网的资料:
a) 规划期每年可接入和使用电网运营企业电网的条件。

b) 电网运营企业电网中最适合进行连接和增大输电量的部分。

c) 电网短路电流方面的电网数据等。

A.1.5 电网互联可行性研究阶段联网双方应向对方提供资料:
a) 拟建联络线输送容量,电压等级及接线方式,对侧电网期望的联络线运行方式。

b) 对另一方电网有功及无功储备,电压及频率波动要求。

c) 对另一方电网靠性及紧急事故支援要求。

d) 对另一方电网侧其它有关数据。

A.2 并(联)网前期的资料
A.2.1 系统资料
1) 工程所涉及的保护及故障录波装置配置图、及站内TA、TV的配置图.
2) 各保护及故障录波装置的技术资料:
●技术说明书、整定说明及整定方法、调试大纲、装置型式试验报告。

●后台管理机保护软件及使用手册。

●通信规约。

●软件版本。

●程序框图、原理图、配屏图及配内接线图(含AUTOCAD文件)。

3) 设计部门完整的二次部分设计图纸(含可编辑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

4) 互联电网间需相互提供等值阻抗,原则要求接口处相邻一级设备提供实测参
数,其余部分采用等值参数。

5) 联网点处保护定值以及整定配合要求(双方将根据整定计算范围的划分,提
供给对方用作备案)。

6) 新设备投产对其他方的影响(应提前1个月通知受影响方)。

A.2.3 通信系统所需资料要求
a)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

b)设备详细配置。

c)线路、设备和系统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

d)验收报告。

e)通道组织方案、业务承载和组织方案。

f)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的原理、技术说明和操作维护手则)。

A.2.4 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需资料要求
a) 厂、站远动信息表。

b
二次接线图、竣工图等。

c)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验及现场测试报告。

d) 水电站设计资料
1) 电站各机组水头-流量-出力关系曲线;
2) 电站水轮机运转特性曲线;
3) 机组引水系统水头损失特性;
4) 发电机运行特征曲线;
5) 发电耗水率曲线;
6) 电站重要设计参数(装机容量、保证出力、多年平均发电量、机组利用小时数等)。

e) 水库调度方案
1) 水库调度原则;
2) 水库调度图;
3) 各项综合利用要求。

f) 水库洪水调度方案
1) 设计洪水资料;
2) 防洪对象及防洪标准。

g)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资料。

A.3 资料提交及获得程序
a) 电网使用者应于首次并网日90天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资料。

b) 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应有提交人签名及联系电话。

c)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首次并网日30天前用户可从电网运行者获得相
关数据。

d) 所获得的数据未经相关各方许可不得扩散。

A.3.1 资料更新、修改及假定
a)
b) 资料更新。

应在每年10
备变化及网络结构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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