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检修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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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水电部《发电厂检修规程》结合我厂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检修工程的管理要求,检修工程计划的编制,检修工程申请与竣工报告,施工组织管理及考核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检修工程管理。
第二章检修工程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检修工程管理必须掌握设备的运行规律,实行计划检修,减少临检,提高设备检修管理水平
第五条检修工作必须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以安全质量为中心,做到安全好,质量高,工效高,材料省。
第六条检修工程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培养一支有高度政治思想觉悟、过硬技术本领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的检修队伍。
第七条围绕生产关键、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
改进设备、改进工艺、改进工具,以提高设备机械化水平,并努力节约能源。
第八条要不断总结检修经验,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
修工期、延长检修间隔。
第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包括厂房、仓库、住宅及公共建筑等)不论面积大小除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外,尚需由工程收益单位持有关资料(总平面图、工艺说明等)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领取“建筑位置说明书”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如改变设计或改变使用性质时,须重新审核。
第三章设备检修
第十条计划的内容、分类和要求
1、内容
(1)设备检修计划,包括:主要设备大小修工程计划;辅助设备大小修工程计划,生产建筑物及非生产设施大修工程计划。
(2)设备小修工程计划,主要列入较大的非标准项目或需大量材料的项目,正常小修和未修材料由各分场和供应科按定额作计划。
2、分类
(1)主要设备检修计划以机组为单位工程,每台炉、每台汽轮机、每台发电机、每台主变压器为一个工程单位。
(2)建筑物或非生产设施大修工程计划,已独立建筑物或同一内容的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3、要求
(1)大修工程计划和更改工程计划均应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工程成本(包括人工费和外委加工费、材料、备品配件设备费等)和进度。
(2)外包工程必须说明,并提出书面理由,按规定程序办理。
(3)在编制检修工程计划的同时,各单位应将下年度的省煤节电计划、双革、科研规划、环境保护及安措、反措计划一起制定。
一些项目必须配合大小修进行的,应纳入设备大小修工程计划中去,工程中需要购买的设备、仪器,资金在2000元以下,可列入大小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主要设备大修如需延长或缩短时间间隔,有关分场应提出机组技术状况报告。
(5)工程中如改变设备主要结构,更换特殊备件,或变更热力系统等,分场应编制技术措施或设计方案、图纸、随工程计划一起报生技科。
(6)工程计划要尽可能切合实际,已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和超支。
供应科应按计划发料,工程需要变更必须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工程完成情况及费用使用情况,作为有关单位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计划编制程序
1、年度计划:
(1)每年五月份由生技科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编制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会,分场检修副主任、检修工程师、材料员,有关科室参加,各单位在7-10天内编制下一年度主、辅设备、建筑物,生活设施检修项目及委托外单位检修项目,一式二份报生技科。
(2)分场应在20天内将工程计划(按表格要求),备品计划和主设备年度大修工程计划报生技科,有关材料、备件、人工计划,由有关科室汇总,分口上报,工程计划由生技科汇总,经厂长批准上报省局。
2、季、月计划
(1)每季前50天有关分场应根据年计划将下季度检修工程计划报生技科,由生技科平衡后汇总报厂部,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2)月度计划应根据季计划制定并报生技科,每月20日由生技科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各分场检修主任或工程师、调度和供应科参加,讨论和确定后,由生技科汇总,经厂长批准,下达有关分场予以实施。
(3)已经确定的月计划,不得任意变动。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时,应每月15日前报生技科处理。
(4)临时检修(包括有计划未按时开工的)按有关规定,由分场工程师到值长处填写检修申请,通过值长上报中
调。
(5)每月24日,各分场应将本月完成计划情况汇报生技科。
(6)每月5日前生技科填好上月主要发电设备检修情况,每季初5日前填好上季大修单项工程完成情况表报省电力公司。
第十二条根据部局要求,结合我厂设备、人力情况,规定主要设备标准检修项目的工期如下表。
1、主设备包括主机组极其附属设备系统等。
2、主设备大小修非标准项目工期,根据工时,材料、备品加工,人力、检修条件等情况,充分发动群众进行讨论制定后,上报局批准。
3、停用日数计算,从设备脱离系统的时间算起,至设备并入系统时间止,若由于电网不需要,可按申报竣工转入备用的时间计算,试运时间包括在总工期时间内。
4、辅助设备检修间隔及停用日数按检修规程执行。
第四章检修设备的申请与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主设备正常小修,根据平衡会决定的日期,由生技科通过值长向调度提出申请,批复后,由生技科通知有关分场,临检或节检由主修分场规定,提前向生技科提出书面申请,由生技科平衡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夜间运行设备发生缺陷,需停运检修时,所属分场可直接向值长申请,由值长处理。
第十五条电气分场110KV以上送电线,主母线,母联,开关,保护等由地区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由分场向值长提出申请,调度批复后,由值长通知分场。
第十六条主设备的大小修延期,必须在批准总工期一半前,由要求延期分场向生技科提出延期申请手续,批准与否均由生技科负责通知分场。
第十七条一般辅助设备延期,由分场主任或专责工程师向值长报竣工,有关分场竣工后,应及时报告生技科,夜间竣工的设备,有关分场可直接向值长报竣工,由于分场没有报竣工而造成延期,由有关分场负责。
第十八条辅助设备竣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班长办理检修工作票,班长向值长汇报。
第五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前准备
1、主要设备大修前20-30天,由总工程师召开大修准备会议,有关分场及供应科、生技科参加,分场按年计划汇报材料,设备、备件准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供应科缺料及时组织供应,有关分场汇报工程项目的变动情况及所需器材、设备备件变动情况,重大非标准项目施工技术措施准备
情况和尚需解决的问题,商量后确定开工日期及工期。
会后,有关分场应制定专人抓大修工作,供应科与分场应主动加强联系,及时向总工汇报情况。
2、有关分场根据确定的工程内容及工期,编制大修进度表(网络图)大修项目计划一式五份,各分场间委托项目表一式二份,于开工前10日报生技科。
3、编制大修所需各种材料、工具用品及更换零件明细表,于开工前15日报生技科。
4、开工前7天,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召开大修进度平衡会,有关分场及科室参加,经确定的配合项目,日期,必须认真执行。
生技科应制定配合项目进度表(网络图)监督执行。
5、主机炉大修前,由有关分场组织进行该设备大修前热效率试验。
6、确定后的开工日期和工期,于大修前五天,由生技科通过值长向系统调度申请,调度批复后,由生技科通知有关分场。
7、大修前准备就绪,开工日期确定后,厂部召开大修动员会,有关分场应在开工前召开分场检修人员大会,进行动员,组织学校有关规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中的管理
1、大修工程开工后,分场检修负责人应迅速组织设备
全面解体检查和必要的测绘,做好详细记录工作,及时平衡人力、物力和施工进度,发现主要部件重大损坏,应及时通知生技科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2、检修中,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定期召开平衡会,互通情况,研究问题,调整进度,分场亦应定期召开班长会,检查布置工作。
3、加强五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要向总工程师汇报,金属试验报告单,应于试验后尽快发给分场,重要热力设备解体后,要通知化学分场派人检查,如汽包、联箱汽缸、转子、主油箱、除氧器和凝汽器等。
4、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贯彻三级验收制,质量不合格要返工,违艺工艺要制止。
5、检修现场要经常保持清洁,重要部件要放在规定地方,并做好保护工作,下班前一定要将工作场所打扫干净。
6、凡与系统有关联的设备检修,均应列入月计划,并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
1、要认真执行以自检为基础的三级验收制,分场验收应由检修主任或检修专责工程师主持,有关检修班组长、施工负责人参加对检修质量、项目、技术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逐一验收,进行分部试运;部附和质量标准的要返工,最后给予评价,并履行手续。
分场整体验收应由分场主任主持验
收,检修、运行副主任及专责工程师、检修班长等人员参加(主要部分验收,生技科专责人员应参加)。
由检修主任或专责工程师汇报验收情况,设备改进情况,安全情况,存在问题和运行注意事项等,经分场验收合格后向厂部报竣工。
2、主设备大修后,整体验收和试运,由总工程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有关分场汇报大修内容,分部试验和分场验收结果,质量评价,存在问题。
汇报完后共同到现场检查是否具备试运条件,最后由总工程师决定启动试运时间。
3、试运转,运行人员应掌握设备系统变动情况及运行注意事项,设备运行期间,检修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状况,试运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只有设备无异常,取得运行人员同意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现场。
4、设备试运正常,由总工程师批准,才能向系统调度报竣工。
5、主要设备大修结束后,应组织群众,认真总结检修经验,巩固成绩克服缺点,不断提高。
6、主设备大修后2天内,有关分场应向生技科报送下列资料。
(1)主炉机大修总结报告。
(2)主机炉大修前后机组热效率试验记录。
(3)重大特殊项目的技术措施及施工总结。
(4)设备改进图纸技术资料。
(5)四项监督的技术鉴定报告。
主机炉大修工时、材料、备品备件,分项消耗及总费用等统计表和分析总结,于竣工后15日内报送生技科。
7、主设备大修后,带负荷满一个月内,经试验鉴定后,应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关分场和科室人员,对该设备进行热态验收,并且都应按规定进行评级,主设备小修后,如设备主要技术状况由显著变化时,也应从新评级。
8、主设备小修后,应由分场主持,组织现场验收,并给予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生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