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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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II.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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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义务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 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 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时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2)告知的内容: A、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 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B、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 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 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尤其关系到责任免除时。
第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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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 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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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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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的形式: A、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须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B、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4)违反条件: A、事实是重要事实; B、未告之、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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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 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 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 权解除合同。 (2)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合同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 在利害关系: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 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 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制定和履行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效。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享有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对象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二、保险合同订立合法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合法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操作,并且必须以明确的、明白的方式记录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明确条款等相关义务,并确保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三、保险义务公平原则保险义务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及时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协助调查义务等。

四、损失核定与赔偿公正原则损失核定与赔偿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时,应当依照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并且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

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不得恶意拖延或者拒绝赔偿。

五、分散风险原则分散风险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保险业务时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布局等因素,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分集中在其中一类风险上。

这样既能够保障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也能够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六、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对被保险人的信息保密义务。

保险公司不得将被保险人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财产保险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落实,能够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不 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具 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合同解除权与抗辩 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 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些权利。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 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 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 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体现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关系,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案例】
某市亚泰汽车贸易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和免费赠送保险等方式 促销汽车。1999年5月12日,陈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 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险种 及保险金额。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保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3万元。保 险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时起至2000年5月11日24时止。 1999年12月16日,陈某架车送货途中因车祸致伤,住院治 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1672.4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 提出赔付医疗费用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依据我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赔付。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应当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的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可以是财产上的,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但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真正享有保险利益,并能够从这种利益中获得实质性的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保险利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经济利益,例如,被保险人因事故或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二是保险保障,即保险公司承诺对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予以保障,使被保险人获得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心感;三是作为被保险人,其权利和义务都由保险合同所规定,可以获得依法保障的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与执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至关重要。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

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综合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车险等,依据保险利益原则执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例如房屋、车辆等。

2.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例如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3.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案,提供必要的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

4.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理赔安排和服务。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手段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严格的审查制度。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具有真实的保险利益和保险需求。

2.规范的保险合同模板。

保险公司应通过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完善的保险条款和服务协议等,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充分体现保险利益原则。

3.有效的监管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要大力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合同内容,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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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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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徐州工程学院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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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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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 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 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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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 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 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 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 实向投保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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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 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 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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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2 最大诚信原则3 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赔偿方式(1)不定值保险若为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 减少理赔环节。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1)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产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损原则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1.确定纯费率2.确定附加费率3.确定毛费率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三、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更有效⏹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a.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c.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d.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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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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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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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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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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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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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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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财产保险 投保 原则

财产保险 投保 原则

财产保险投保原则
财产保险的投保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有一定的利益与所保险的财产相关联,不能为无关的财产投保。

2. 保险价值原则: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必须能够明确确定,并且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3. 保险诚实原则: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能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否则保险合同可能无效。

4. 保险充分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责任、免赔额、保费等信息,并确保投保人理解并同意。

5. 保险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剥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不能违背公平原则拒绝支付合理的理赔请求。

6. 保险合法原则:投保人在投保财产时必须确保所保险财产的合法性,不能投保非法、违规的财产。

7. 保险利益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分散保险风险,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财产保险的公平、公正、合法性,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了解这些原则,并遵守相应的规
定。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1、事前声明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订立,财产保险的责任只限于已经事先说明或声明在保险合同中的风险。

2、有隐患害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财产存在隐患,即使不能直接损坏保险财产,也需要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损失原则:财产保险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以最后出险状态之前损失的数额为赔偿基数。

4、完整责任原则: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减少、折损或者完全放弃赔偿责任。

5、有弃权原则:保险人对发生事故的财产损失如果给予弃权,保险人仍有义务补偿保险财产损失。

6、有保险金额原则: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责任以保险限额为赔偿的上限。

7、责任可计算原则:保险人的责任,可以通过财产损失的估算而计算出保险金的数额。

8、应赔尽赔原则:保险人除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外,尽力帮助赔偿人收回赔偿应得的损失赔偿。

9、赔偿有效性原则:经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产生的赔偿都有效。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尽管财产保险只限于在保险合同中事先
说明或声明的风险,但如果保险财产存在隐患,即使不能直接损坏保险财产,也需要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最后出险状态之前的损失数额赔偿损失,并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出现而减少、折损或者完全放弃赔偿责任。

同时,即使保险公司提出了弃权申请,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的责任应根据保险合同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制,而对损失可以通过估算来计算出保险金数额。

最后,保险公司应当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在认可和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尽力赔偿其为他人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一、合同自愿原则
二、互惠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惠关系。

被保
险人将其财产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和赔偿。

双方的权益应该相对平衡,保险人获得保险费,被保险人获得财产保障,
以达到互惠的目的。

三、合法性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相互信任,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风险
信息,不得以欺诈的手段获取保险赔偿。

六、重视事实原则
七、异常风险原则
八、依法核保原则
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核保。

核保的目的是评估
被保险人的风险,合理确定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等要素。

保险人有权根据核
保结果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和条款。

九、及时赔付原则
十、公开透明原则
总之,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基于自愿、互惠、合法、公平、诚实信用、重视事实、异常风险、依法核保、及时赔付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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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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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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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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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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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保障。

财产保险的设计与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类型的运作机制。

一、互助原则财产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

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其财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而保险公司则承担赔偿责任,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补偿。

互助原则使得投保人能够在遭受财产损失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减轻损失带来的负担。

二、契约自由原则财产保险契约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基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愿行为。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保险购买。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风险评估和商业考量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请。

契约自由原则保障了双方权益的平衡,有利于构建稳定可靠的保险关系。

三、最大诚实原则财产保险的最大诚实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申请和索赔过程中诚实、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告知,并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估算等信息。

而保险公司则依据这些信息来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方案。

最大诚实原则的遵守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也是保险交易中行为诚信的基础。

四、赔偿限额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对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额度。

赔偿限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赔偿限额对投保人进行相应赔偿。

赔偿限额原则既保护了投保人的财产利益,又考虑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商业运作。

五、合理赔偿原则财产保险的合理赔偿原则是保险行业普遍遵循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合理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投保人的损失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强调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保障了投保人在财产损失时得到公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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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 负赔偿责任,经常应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只赔偿 限额责任与收益之间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④其它赔偿限额
a.被保险方自负责任 ; b.小额免赔; c.损余物资折归被保险人; d.单位标的或事故的责任限额; e.标的折旧。
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偿金额为基础


①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少于或 等于赔偿金额时,便全归保险人所有; ②如果多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应将超过部分 退还给投保方。 返回
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①积极协助保险人的义务; ②不得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法》第46条: 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3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返回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1)《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代位追偿的规范 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保 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2)《保险法》对代位追偿权的规范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6.保险人追偿的范围
(1)普通财产保险 ; (2)责任保险的追偿 ; (3)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4)重复保险的追偿; (5)错误赔偿的追偿; (6)保险欺诈的追偿; (7)再保险的追偿。

(1)普通财产保险






①保险财产因第三者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受损向该有过失的第三者追 偿; ②保险财产因第三者纵火受损而向纵火者追偿; ③货物运输队中,货物因承运人责任而受损向承运人追偿; ④船舶保险中,保险船舶因他船责任或主要是他船责任而碰撞受损 向肇事船东追偿; ⑤发生共同海损,保险人在赔付了全部损失后,向应分摊海损的其 他货主或船东追偿; ⑥保险车辆失窃,可通过及协助公安部门向盗窃者追偿; ⑦保险车辆因他人责任而碰撞受损向肇事者追偿; ⑧保险标的物丢失,第三者非善意占有的,向非善意者追偿。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受到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规定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使被保 险人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如赔偿过 少,不能充分地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赔偿过多,也 会引起不当得利,失去保险的原意。 这样规定的目的有: 一是能有效地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从中渔利; 二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权益转让原则 三、分摊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赔偿责任原则

又称“损失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或“经济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按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2.有权选择原则


保险人的赔偿意图,应是使投保人在遭到损失后, 经过补偿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保 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 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如果一设备损坏了几个零件,一所房屋损坏了门 窗等,能修补的进行修补,投保人不能因小损而 放弃全部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保险人在决定赔偿时可以选择择修补方式。
(2)责任保险的追偿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来说,只有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保 险人才予赔偿,因此不存在追偿问题。但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如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当具 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时,应由产品生产者(被保险人) 承担的责任由保险人赔偿损失。若在赔付后查清事故是 由该产品的运输者、仓储或产品改装者的责任而发生, 则也可能产生保险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被保险人偿原则是对损失进行补偿, 而不能使投保人通过补偿来获得更多的好 处。否则将导致投保人故意去损毁财物而 获利,增加欺诈行为并将影响公共道德, 保险将无法经营。
二、权益转让原则
(一)权益转让原则的概念 (二)代位追偿原则 (三)委付(abandonment)

2.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 得到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 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对这一定义进行分析,可知: (1)代位追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 (2)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是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进行; (3)追偿数额只能在赔款限度内进行; (4)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指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损失,超过第 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故称为第二损失。这种赔偿 方法,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实际由 投保方自己负责。 这种赔偿方式对足额保险是一种简单明了的赔偿方式, 必须考虑保额和实际损失额;但对于不足额保险来说, 对原本未参加保险的那部分财产,保险人也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显欠公平。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①比例赔偿方式。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其它赔偿限额

①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就是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 的比例来进行赔偿。即保险财产与实际价值相等时,被 保险人就可以得到十足的补偿,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 值时,由于是不足额投保,所得赔款也将会低于实际损 失。 比例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财产实际价值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1883年,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在卡斯特林 诉普瑞斯顿(Castellain V. Preston)一案中 曾说过“我认为,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规则的真 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赔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 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 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与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 得的全部金额的赔偿。”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1)有根有据:这是对外追偿的基础,必须深入调查研 究,掌握事故责任的确凿证据,遵照契约和尊重国际惯 例,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合情合理:要求从复杂的案情出发,全面分析损失 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使追偿案件尽快得以解决; (3)区别对待:即根据不同的追偿对象及其信誉、致损 原因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4)讲究实效:在追偿时要考虑追偿的实际效果和经济 效益,如追偿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追偿起点等。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1.限度原则 2.有权选择原则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额外得利原则

1.限度原则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4)重复保险的追偿

投保人对同一标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有权按比例赔付。然而,如果重复保险是 保险人在赔偿后发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回其依法不应享有的那部分比例保险金,如果重 复保险的其他保险人尚未支付按比例应付的保险, 保险人可代理被保险人向该其他保险人追偿。
(5)错误赔偿的追偿

错误赔偿即指应按实际价值赔偿的超额保 险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应按比例赔偿 的不足额保险都按足额予以赔偿;应免赔 的都赔付了;以及计算错误而多赔付等由 于保险人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 也可以依不当得利等法定的理由追回保险 金。
(6)保险欺诈的追偿

保险欺诈往往数额巨大,给保险人带来的 损失惨重,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欺诈 工作,及时识破欺诈者的阴谋。在欺诈案 发生后,不仅要通过公安部门追究欺诈者 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欺诈者进行损失追 偿。
(7)再保险的追偿

保险人将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一保险 人再保一项险,以分摊转嫁其承担的风险,这叫再保险。 再保险分出人分出风险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分入人分 入风险收取再保险费。当分出人——原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赔付损失后,就向分入人摊去其应负的赔款,如果保 险标的的损失又属于第三者的责任,则分出人向第三者 追回的赔款应按分入人再保险份额的比例摊回其应得的 追偿款。
(二)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权的问题 ; 2.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6.保险人追偿的范围 ; 7.代位追偿实务。

1.代位权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代位”是指一个人 代替另一个人的位置。 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赔付赔偿金之后 (3)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为基础 (4)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下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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