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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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一、引言
珠海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

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程序,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施。

二、招标范围
1.珠海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
2.珠海市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工程项目;
3.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向社会公开招标,接受符合条件的各类投标单位报名;
2.邀请招标:按规定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
1.招标单位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如拥有相应资质证书等;
2.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承包资质,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五、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投标书、担保书、资格证明等;
2.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准备,投标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六、投标流程
1.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3.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选中标单位。

七、中标公示
1.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2.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八、违约处理
1.若中标单位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被处以违约金等处罚;
2.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文件或参与串通行为,将取消其竞标资格并追究
法律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招标单位有权随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以上为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促进珠海市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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