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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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

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

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

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

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

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

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midnight justias of pe ace)。

这些法官中,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末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的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起美国最高法院的重要案件。

该案发生于1803年,由威廉·马伯里向最高法院起诉托马斯·麦迪逊总统。

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麦迪逊就任总统后,他的政府任命了一些联邦派官员,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

然而,尽管得到了任命,并且已经签署了他的委任状,但由于一些原因,他并未能就任。

马伯里认为这是对他的权利的侵犯,他决定将此事告上法庭。

马伯里的主张是,麦迪逊违反了《AIIII. § 2 第三款》,这个款项规定,总统应对其委任高级职位的人员进行任命,并得到参议院批准。

马伯里认为,他的委任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他已经得到总统签署的任命状,而且参议院已经同意。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麦迪逊的行为构成了不当的干预,并违宪地剥夺了马伯里的权利。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命令麦迪逊为马伯里恢复他的职位,但判决成为了美国宪法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上的权威。

这个案件也成为了司法审查的一个典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权原则,即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并可以裁定其违宪。

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所以实质上最高法院此时面临a 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宪7
二.马歇尔的选择
• 1.假如判决马伯里胜诉,其后果会如何呢? • 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胜诉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问题是,在联
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即国务卿麦迪逊发布 强制执行令之后,麦迪逊会不会执行呢?如果国务卿麦迪逊拒 绝执行,则联邦最高法院无疑将颜面扫地。根据马歇尔的判断,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麦迪逊是 不可能执行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案情 2.争议 3.判决 4.意义
a
1
一.案情 1.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3.巧脱困境 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a
2
1.党派斗争 法制度和选举政
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
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
• 2.假如判决马伯里败诉,其后果又会如何呢? • 如果是在实体判决中直接判决马伯里败诉,那么,首先实际
上就是判决马歇尔自己败诉。在实体上判决马伯里败诉的惟一 理由只能是,马伯里的法官任命程序没有完成,因而,马伯里 没有资格得到委任状。而如前所述,马伯里的整个任命程序都 是由马歇尔自己一手操纵的。a如果说任命过程有什么过错的8话,
二.马歇尔的选择
• 第三种选择
• 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 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
• 一.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 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 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
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者:董晶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党派矛盾斗争的产物。

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份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放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

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

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共和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共和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

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完整word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文译文(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文译文(word文档良心出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5 U.S. 137 (1803)1801年12月,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丹尼斯•兰姆塞(Dennis Ramsay)、罗伯特•唐森德•胡(Robert Townsend Hooe)以及威廉•哈勃(William Harper)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美国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明为什么不能发出命令书,命令其向各申请人分别发送任命他们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任命书。

支持该申请的关于事实的书面陈述如下:该申请已经告知麦迪逊先生;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先生已经提请参议院同意任命申请人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参议院已经同意该任命;任命他们为治安法官的该总统已经签署正式委任状,并且国务卿已经在该委任状上正式附盖美国国印;申请人已经请求麦迪逊先生向他们交付前述委任状,但麦迪逊先生答应他们的请求;他们的前述委任状已经遭扣留;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国务卿的办公室向国务卿麦迪逊先生请求查询委任状是否如前所述已经签署并盖印;国务卿或者国务院的任何其他官员均没有对该请求作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复;申请人已经向参议院秘书长请求发出关于申请人获得任命并且参议院同意该任命的证明,但参议院秘书长拒绝发出该等证明;由于此事,在本期第四天通过了一条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则。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发布了法庭意见。

……在法院审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对下列问题予以考虑并作出结论。

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2.如果他拥有权利,而该权利遭到侵害,他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了救济?3.如果法律确实提供了救济,该就是是否是本法院发出的命令书?审查的第一个问题是: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他的权利来源于国会在1801年2月通过的一份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案。

在将特区划分为两个县后,本法第11节规定:“应当向各该县委任谨慎之人担任治安法官,其数量由美国总统不时相机确定,任期为五年。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1、案件简介:
马伯里是一个41岁的当地富豪,却不满足现有的生活,想当官,而当时的美国总统恰好给了他一个机会,可是倒霉的是,当时恰逢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候,因而当时的总统在换届的时候由于要交代的事情非常多,从而忘记了将任命书邮寄给马伯里和其他16位被选中的管理人员。

在17世纪的时候,美国的党政斗争非常严重,因此,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故意为难上一届总统,故而扣了他们的任命书。

当马伯里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他义无反顾的联系了和他同样遭遇的几个人,将美国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告上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案件意义:
当时的法官约翰·马歇尔,是当时美国最著名的法官,因此在他高超的本领下,将这部案件聪明的结尾了,没有得罪任何人,更没有判谁赢,而是对当时的美国政府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美国的宪法有不完全的地方。

因此,这件事情过后,美国管理人员大面积的修改,完善了宪法,让美国宪法成为后来很多国家立法的标准,这就是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件的意义。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执政时期。

当时,杰斐逊的政党——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在国会中占据多数,而他的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政党——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则在总统选举中败北。

在亚当斯任期即将结束之际,他任命了大量联邦党官员,包括一名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这位法官尚未被正式任命。

亚当斯离开白宫后,杰斐逊总统任命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为国务卿。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在就职后不久,发现这位法官的任命书尚未签署。

于是,他指示国务卿助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去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任命。

二、案件争议马伯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任命的请求。

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一个难题: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

因此,马歇尔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既维护司法独立,又避免违反宪法。

三、判决与影响在1803年的判决中,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

他首先确认了马伯里对任命书的权利,但随后指出,由于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因此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这一权利。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宪法确实赋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且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分析,它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宪法的最高权威:此案强调了宪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一、案件事实1801年12月,在美国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为了维持联邦势力,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进行扣留。

马伯里因此没能当上治安法官,由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请求最高院命令麦迪逊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二、争议焦点1、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2、若有权,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为他提供救济?3、若应提供法律救济,是否由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三、判决结论1、马伯里对委任状拥有权利。

2、法院应当对国务卿颁发执行令给予其救济。

3、执行令不能由最高法院颁发,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这么做了,就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即使国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这么做也没有用,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相冲,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

所以,当法律同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

四、推理与理由1、法官马歇尔主要经由三个问题的论证作出了判决。

首先,考虑了作为申诉人的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其次,在假设申诉人有此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考虑了政府是否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最后,在认定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2、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所要求的委任状,即麦迪逊扣押委任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并且侵犯了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

首先,官员的任命以总统签署委任状为要件,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即可视为生效。

【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例一】违宪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 【1】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一)案情介绍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因为根据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二)案例评析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

但麦迪逊拒绝在最高法庭出庭。

这样就使得最高法院在如何处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上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和共和党人屈服;但如果颁发了执行命令,杰弗逊和麦迪逊也不会执行,这样又有损于最高法院的权威。

为了摆脱这种两难的境地,联邦最高法院运用了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案件。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由他起草并得到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对此案作了阐述。

判决首先肯定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托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并得到补偿;但是,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并不包括对职务执行命令的初审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一、案件事实1801年12月,在美国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为了维持联邦势力,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进行扣留。

马伯里因此没能当上治安法官,由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请求最高院命令麦迪逊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二、争议焦点1、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2、若有权,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为他提供救济?3、若应提供法律救济,是否由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三、判决结论1、马伯里对委任状拥有权利。

2、法院应当对国务卿颁发执行令给予其救济。

3、执行令不能由最高法院颁发,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这么做了,就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即使国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这么做也没有用,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相冲,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

所以,当法律同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

四、推理与理由1、法官马歇尔主要经由三个问题的论证作出了判决。

首先,考虑了作为申诉人的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其次,在假设申诉人有此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考虑了政府是否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最后,在认定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2、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所要求的委任状,即麦迪逊扣押委任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并且侵犯了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

首先,官员的任命以总统签署委任状为要件,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即可视为生效。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 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 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 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在一个星期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5 U.S. 137 (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

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

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

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背景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

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

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

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

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

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

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

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

本案背景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内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但恰恰因此而使自己的名字被写入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的正式名称之中。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使马歇尔大法 官陷入了两难困境。 如果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 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而 麦迪逊很可能对既无钱又无剑的最 高法院不理不睬,最高法院将会让 世人耻笑; 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 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 高法院缺乏权威。
二、巧脱困境 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 司法条例》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 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 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 任何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 令状。 辩方律师提交了书面争辩,声称本 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 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管 不着。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 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 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 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 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 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 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 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 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 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 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 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 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 法权”。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 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 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 (“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 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 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 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 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 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 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 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 机会。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时代背景是这样的: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竞选败给了托马斯·杰弗逊。

亚当斯代表的是联邦党,杰弗逊则代表的是民主共和党。

当时,两党政见相左,派系斗争相当激烈。

联邦党虽然在总统大选中败北,但为了日后能够卷土重来,便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

亚当斯在卸任之前,行使了自己的司法提名权,将尽可能多的联邦党人坐上法官的位子。

就在新总统上任的三星期前,联邦党控制的参议院通过法案,新增42个法官职位。

威廉·马伯里是其中之一。

亚当斯命令约翰·马歇尔,时任国务卿来完成这些任命,但是马歇尔尚未完成任命,托马斯·杰弗逊就入主了白宫。

杰弗逊对这些尚未发出去的任命状毫不理会,并命令他新上任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要发那些没有发出去的任命状。

于是就有了“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案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

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

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

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

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学启示在于:第一,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利与立法部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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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选择
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 法法》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
一.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 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 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 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 应具有上诉管辖权。”
2.假如判决马伯里败诉,其后果又会如何呢? 如果是在实体判决中直接判决马伯里败诉,那么,首先
实际上就是判决马歇尔自己败诉。在实体上判决马伯里败 诉的惟一理由只能是,马伯里的法官任命程序没有完成, 因而,马伯里没-----有精品资文档-格----- 得到委任状。而如前所述,马伯里
二.马歇尔的选择
答案
1.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是这样回答的:“合众国总统 通过签署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 顿县的一名太平绅士,国务卿盖在委任状上的合众国国玺是 总统签名正式有效及委任业已完成的确证;委任状授予他担 任此项职位五年的合法权利。”
2.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说 “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合众国政府被 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对于合 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 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 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 经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利 既得的权利,帮-助----精马品文伯档----利-- 从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
因此,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 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 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 (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 忙忙地批准了-----精对品文4档-2----位- 治安法官的任命。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 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 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忙得一塌糊 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 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 “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 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 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 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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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歇尔的选择
1.假如判决马伯里胜诉,其后果会如何呢? 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胜诉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问题是,
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即国务卿麦 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之后,麦迪逊会不会执行呢?如果国 务卿麦迪逊拒绝执行,则联邦最高法院无疑将颜面扫地。 根据马歇尔的判断,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 布强制执行令,麦迪逊是不可能执行的。
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写的最高法 院判决意见,他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问题
1.“申诉人是否有权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2.“如果他有权,而这种权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国家的 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补救办法?”
3.“如果法律确实向他提供补救办法,是否即为本院发 出的执行令?”-----精品文档------
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 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 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 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 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 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 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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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歇尔的选择(争议)
两难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 题。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 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 此选择,将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 要么命令麦迪逊发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 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 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 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 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 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
二.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 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 官员下达执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最终,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1789年《司法法》 的第13条违宪。-----这精品样文档-马----- 歇尔法院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
三.判决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案情 2.争议 3.判决 4.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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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3.巧脱困境 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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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 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 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 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 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 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 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 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 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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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 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 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 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但联邦党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 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 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 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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