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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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
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
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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