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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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输油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公路、农田、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
①严禁在管道两侧各15m范围内建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居民区)、河港码头等;
②严禁在管道两侧各20m范围内建学校、医院、俱乐部、火车站、飞机场、海港、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工厂企业等建(构)筑物;
③严禁在管道两侧建设特殊企业和建筑构(如军工设施等)、易燃易爆的工厂及仓库、发电厂及变电所等设施,其最小间距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④敷设在地面的输没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标准要求增加一倍。

(2)管道与工业、农业基本建设的安全规定
①严禁在管道防护带内修筑各类渡槽、排水渠等农田水利工程,农田基本建设与管道交叉时,应保证管道最低敷土厚度为1.0~1.2m;
②严禁在管道中心一两侧各2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对于管道
中心线两侧200~500m范围内的爆破,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管理单位,共同维护管道的安全运行。

③管道与电力线、电缆的安全距离
埋地电力或通信电缆与管道平行敷设时的相互间距,对于电力电缆不应小于50m,通信电缆不应小于10m。

与管道交叉时,应从管道下方通过,交叉点两则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同时采取屏蔽措施。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与管道平行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电力不从心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要求,详见表7-1。

表7—1高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与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垂直距离
(4)新建管道与其他原管道有关系处理
两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m。

两管道连续平行长度不应超过500m,否则应采取电位平衡措施。

两管道交叉时,后建管道应从原有管道下方穿过,并且夹角不宜小于60°,交叉处两管道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5m。

交叉点两则各延伸5m的管段,应做特加强级防腐,交叉点处采取加强绝缘处理。

当两管道都采用处加电流阴极保护时,应在交叉点设置电位平衡设施,
并将电位差调整到200mV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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