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其他税种的会计实务(上) 《税务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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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期限也是类似的。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缴纳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 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 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 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 值税和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
房屋,不包括农村。 (四)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 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 税。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 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 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 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 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 素。 1.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 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 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 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 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 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 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变用途。 (3)房地产的交换。 (4)合作建房。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抵押。 (7)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表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和镇
5%
市区、县城和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1%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在地的 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 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 地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 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 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 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 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増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 应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 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见表6-4)。
一、房产税的认知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
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 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 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 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 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 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 接费用等。
①按评估价格扣除。
②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者=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 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的缴纳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的缴纳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的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 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表如表6-1所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认知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 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附加费。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 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 加计20%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 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缴纳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时同时缴纳的,因此其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 限一致。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应比照上述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 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 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 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 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 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 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 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或出租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 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表6-3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的比率
1 不超过50%的部分
2 超过50%~100%的部分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4 超过200%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30
0
40
5
50
15
60
35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 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 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 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 算公式为: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 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 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 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
(五)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 税依据,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 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类似 的。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地点也是类似的。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会计核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申报
纳税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 加进行申报时,应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一、土地增值税的认知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缴纳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 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 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 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 值税和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
房屋,不包括农村。 (四)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 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 税。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 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 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 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 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 素。 1.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 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 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 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 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 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 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变用途。 (3)房地产的交换。 (4)合作建房。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抵押。 (7)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表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和镇
5%
市区、县城和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1%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在地的 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 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 地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 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 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 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 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増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 应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 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见表6-4)。
一、房产税的认知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
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 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 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 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 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 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 接费用等。
①按评估价格扣除。
②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者=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 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的缴纳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的缴纳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的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 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表如表6-1所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认知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 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附加费。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 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 加计20%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 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缴纳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时同时缴纳的,因此其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 限一致。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应比照上述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 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 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 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 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 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 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 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或出租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 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表6-3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的比率
1 不超过50%的部分
2 超过50%~100%的部分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4 超过200%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30
0
40
5
50
15
60
35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 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 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 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 算公式为: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 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 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 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
(五)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 税依据,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 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类似 的。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地点也是类似的。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会计核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申报
纳税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 加进行申报时,应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一、土地增值税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