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街道办事处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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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街道办事处向单
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2.10.14
•【字号】京价[收]字[1992]408号
•【施行日期】1992.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街道办事处
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2)408号、京财综(199
2)
1954号1992年10月14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保洁的街巷、居民区保洁费纳入我市的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和郊区城镇内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的街巷、居民区区域内的受益单位,按保洁面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保洁费。
保洁面积(不包括自行负责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按该单位沿街巷长度乘街巷宽度(街巷两侧都有单位的,双方各负担50%费用;有便道的按便道宽度)计算。
各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向居民收取保洁费。
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残疾人福利单位继续免收保洁费。
二、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本区、县保洁费收费标准。
三、收取保洁费的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