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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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
(京政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是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入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切实维护好、管理好农村基础设施,对于夯实郊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推进郊区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内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出资主体、监管主体,通过拓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维护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使改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二)工作内容。

2011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文件所指农村基础设施包括:农村街坊路、供水(含消防用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绿化、大中型沼气站、生物质气化站、雨洪利用、太阳能浴室、路灯(含太阳能路灯)和户用沼气、脚踏式户厕、吊炕等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并实行台账式管理。

市、区县、乡镇政府无偿资助或社会捐资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实行台账式管理。

其中,在行政村范围内并供本村村民使用的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联村共用或跨村共建的基础设施,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

对在村民宅院内的户用沼气、脚踏式户厕、吊炕等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

登记主体难以明确的,由乡镇、村协商确定;仍存在争议的,由区县政府确定。

(二)建立责任明确的维护和管理体系。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区县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机制,尽可能将农村基础设施纳入政府部门管理范围。

其中,公共厕所、路灯(含太阳能路灯)、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设施纳入市政市容部门管理范围,供水(含消防用水)、污水处理、雨洪利用等设施纳入水务部门管理范围,农村街坊路纳入交通路政部门管理范围,绿化纳入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城镇标准组织做好农村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

对户用沼气、脚踏式户厕、吊炕等不便纳入政府部门管理范围的农民自用设施,区县、乡镇政府可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服务或通过中介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进行维护和管理。

2.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

区县政府可采取行业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组建专业管护队伍,形成区县、乡镇、村三级综合服务网络。

也可采取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经营的模式,通过项目公开招标,委托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单位或企业进行管理。

(三)建立长效投入保障机制。

1.加大投入力度。

区县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资金投入的主体。

要根据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任务及标准,足额安排资金。

对应由区县、乡镇政府承担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资金拨付渠道。

区县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从市级划转的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已建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规范使用农村公益事业专项经费。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现有各项农村公益事业专项经费的监管,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管护经费比例,按标准核定村级管护人员的最低数量,并明确应承担的管护责任。

3.实行差别化资金补助政策。

对可以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农村基础设施,区县、乡镇政府应通过多种措施鼓励经营,并根据经营收入与实际运行成本的差额给予一定补助。

对不适合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农村基础设施,区县、乡镇政府要对设施维护和管理予以全额补助。

(四)建立考核监管体系。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根据设施设计使用年限、正常
损耗和安全性等因素,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考核监管指标体系。

要加强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区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并在全市通报。

相关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监管措施,确保农村基础设施最大程度发挥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形成有效合力。

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明确区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理确定资金投入比例。

要建立区县、乡镇、村信息分级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果。

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和投资方式,降低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成本。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理,鼓励基层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对村级综合服务队伍、“门前三包”、垃圾分类、党员(村民代表)责任区、“一事一议”等制度建设积极进行引导和帮助。

(三)坚持农民参与,保障农民权益。

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民培训,提高物业管理等方面技能。

统筹考虑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岗位和扩大农民就业问题,优先安排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农村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要及时公开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等情况,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

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将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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