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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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爆炸器材保管员必须懂得爆炸器材的性能,严格按照“爆炸器材管理条例”对雷管、炸药进行分库保管,并保持适应的安全距离。

二、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爆炸器材入库时,保管员要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出库时,保管员凭副矿长应发的领条发货,并签字登记,做到收支有据,帐物相符,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报告。

三、坚持审批制度,凡需从库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必须由爆破员检查核实数量,后亲自领取,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四、坚持退库制度,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登记存放,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五、严格按规程要求使用,雷管、炸药由放炮员领取,用专制的木箱分别装箱上锁后,方可运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或地面乱扔乱放,装药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

严禁炸药、雷管用作它用或转借他人。

六、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爆破员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使用过程中必须
有专人监督操作,并记录在卷,以备查看。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公
安机关处理。

爆破器材发放制度
一、炸药、雷管只能由保管员发放,严禁其他任何人私自发放炸药、雷管。

二、保管人发放炸药、雷管,必须由生产矿长批准后才能发放。

三、保管人对所发放的炸药、雷管,必须进行登记入档。

四、炸药、雷管只能发给专职爆破员,严禁发给任何其他人.
五、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炸药仓库值班制度
一、热爱本职工作,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管理法规.
二、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随到随收,随到随发,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三、维护和管理好仓库的一切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四、调节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做到早晚每打开一次仓库通风。

五、严禁易燃物品带入库房院内,对库房设施不得随意改动。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库房周围.
七、做到出入库物资帐物相符。

八、严禁私用、私带、私藏、私自购销、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九、经常检查库房门窗的安全状况,如有隐患,必须立即报告。

十、爆烽药品区须分库排码存放,预防事故发生。

十一、库内如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排除,如不能处理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

十二、保证手续不齐不提货,严禁提货人进入库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使用爆炸物品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特制订如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矿长是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保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所需的人、财、物。

二、矿必须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矿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召开一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会议。

三、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地面库需设专职警卫人员)。

四、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包括:装卸、运输制度、储存、保管制度、防灭火、警卫(井下库除外)制度、销毁处理制度、发放、使用、退库制度;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奖罚制度、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五、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爆破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六、井下领用爆炸物品必须凭有效证件和爆炸物品专用箱(并加锁头)领用,严禁炸药、电雷管混装。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炸物品。

八、爆炸材料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要害场所进行管理。

爆炸材料贮存保管制度
一、炸药库房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坚守岗位,做到现场接班.上班时严禁穿化纤衣服。

二、炸药库必须把炸药、电管分开存放、严禁把炸药、电管一起存放.炸药、电管库房不发放时应把库房门口锁好,钥匙要专人保管。

井下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正常生产三昼夜需用药量,电雷管贮存量不得超过正常生产十昼夜需用量.
三、炸药装箱必须有两条包装带子,不得缺少,如有缺带,要立即补齐,从地面运下井的炸药包装箱必须有两条以上包装带子,缺少带子的、拆开包装箱的炸药不能运下井。

四、炸药库贮存室要保持干燥、卫生、通风良好.并有防鼠措施。

五、炸药库房除库房工作人员外,须进入库房者,必须做好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
一、炸药库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水和河沙等消防器材,
并定期检查。

二、搞好库房环境卫生.库房周边不能有农作物、杂草及其它易燃材料。

三、一旦发生火灾,库房值班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扑灭火源,并及
时向有关人员汇报。

四、起爆器材和炸药要贮存在不同库房内。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五、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与爆炸材料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炸
药库。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井下放炮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二、按规定实行专职爆破工制度,遵守爆破物品领退制度.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禁止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三)坚持炸药、电管分装、分别存放在安全地点制度;
(四)坚持放炮钥匙随身携带制度;
(五)坚持炮泥使用制度,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六)严格执行放炮警戒制度。

四、严格执行爆破工交接班制度.
五、严格执行拒爆、残爆炮眼处理规定.
六、严禁裸露放炮。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
岩、地质构造及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向矿长或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二、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
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三、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
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应经常检查瓦斯.
四、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
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工
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五、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六、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七、临时停工的地点不住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棚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八、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小时内封闭完毕.
九、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积聚的瓦斯。

爆破管理制度
一、爆破必须由专职培训的爆破员担任。

二、爆破时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爆破必须设置警戒。

四、爆破必须在进风流中放.
五、躲炮严格按煤矿规程规定执行。

六、对瞎炮、残炮要及时处理。

七、严格雷管炸药领退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在对所有爆破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爆破地点,装药前,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

三、紧接放炮前,由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也不准爆破;同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长汇报。

四、爆破后15分钟,由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检查放炮地点瓦斯及爆破效果。

五、爆破过程中,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每次的检查结果都要相互核对,每次取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和处理依据。

六、每班检测数据必须在记录牌板上填写清楚,并每天将日报表送矿长审阅。

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

2、具体操作办法: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
3、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

4、此表每班由调度室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调度室保存、备查,
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调度室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
5、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调度室在班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

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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