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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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1)
明五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产物。
从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建立大明,到1644年李自成农民军攻入北京,末代皇帝朱由检也就是崇祯在煤山自缢,前后历经十六个皇帝共276年的统治时期。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
朱熹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治乱世用重典”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1、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
2、以“重典”为消灭异己的手段
3、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明初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
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的一大变化。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
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
篇目一准于唐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
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
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虑精,一代法使定。
”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
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御制大诰》的颁行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大诰比明律新增加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三)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
这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重的制度。
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例》共382条。
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1、《钦定律诰条例》
2、《问刑条例》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该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
“真犯”指情节、性质严重的死罪,执行不待时。
“杂犯”指某些性质、情节不太严重的死罪,判刑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时再处理。
该条例几经修订,趋势是“真犯”越来越多。
4、《充军条例》
明代减死之刑以充军最重。
(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成书。
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
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1、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其亲自接管六部。
并下令:今后臣下有敢再议“奏请设立(宰相)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罢相以后,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随着权利空前集中,皇帝很难亲自处理一切政务。
洪武十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初期的阁臣,彼此之间不侵夺各部的职权,诸司有事也直接向皇帝奏闻,但随着职位渐重,渐渐取代了皇帝之劳。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1、通政使司
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
通政使司始设于宋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
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
月终类奏,岁终通奏。
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须参预。
但有明一代,前有太祖专制,后有宦官专权、特务的恐怖统治,通政使司并未起到其应有的职能,没有封驳的机会,实际上成了朝廷负责收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也有“银台”之称。
2、廷议制度
即延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
讨问题的形式进行。
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
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
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多则百余人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四)官吏的管理
1、科举与选官
明代科举三年一试,省一级称乡试,在各省布政司考试,中试者为举人;次年集于京师称会试,在礼部贡院考试,中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进行的殿试,考中者为进士。
每场考试一般以一日为限。
殿试、会试的一甲第一名均称“状元”。
官吏的选任分为四种:(1)大选。
一般在双月进行,有新科进士选授、官员大考升迁等。
(2)急选。
一般在单月进行,主要是对文官的改授、改降、“丁忧”与候补等。
(3)远方选。
指对边远地区官员的委任。
(4)岁贡就教选。
指对会试落选的举人选授学正、教谕之类的官员。
“丁忧”
原指遇到父母丧事。
后多专指官员居丧。
古代,
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
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
称“丁忧”。
源于汉代。
宋代,由太常礼院掌其
事,凡在任官员有父母丧,须报请解官,承重
孙如父已先亡,也须解官,服满后起复。
后世
大体相同。
清代规定,匿丧不报者,革职。
2、考核与致仕
文官有考课之制。
分“考满法”与“考察法”。
“考满法”规定: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
九年通考黜陟。
每次“考满”分上、中、下三等。
“考察法”规定:京官六年一察,称“京察”;外官三
年一察,称“外察”。
致仕:60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二)严法整饬吏治
1、重惩贪官污吏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
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的重要原因。
所以他即皇帝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为此,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者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一一风宪官犯赃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明朝以严法整饬吏治,以重典治赃官,对于改善明初政治,加强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缓和阶级矛盾,起了积极作用。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律,其中有防止臣下结党,保证君主
集权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⑴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⑵不准内外官交结,若各衙门官员与内官勾结,泄漏机密等等,一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三)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
凌迟。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充军。
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
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
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重的刑罚。
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
“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才能“开豁”。
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则“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
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
带枷发遣。
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
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
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
延杖制度。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
所谓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行杖于午门外),由宦官监刑,锦衣卫施杖。
廷杖制度是封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蛮手段。
2. 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加重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
明律对“谋反”和“大逆”罪,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
明律在实行“重其重罪”的同时,与唐律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轻其轻罪”。
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典礼及风俗教化”之事方面。
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仅杖六十,徒一年;又如对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太祖由于出身寒微,又有和尚及红巾军的经历,对奏章行文十分敏感,尤其忌讳“贼”、“盗”、“僧”、“髡”等词。
二、民事方面
明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其中户律的田宅、婚姻、钱债、市廛等门类中有不少民事方面的法规。
《大明令·户令》有十多条属于民事方面。
《大明会典·户部》也汇编了明各朝皇帝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的很多法令。
明朝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宋元以来的传统,但在如下一些方面有重要发展。
(一)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
为发展农业,确保土地的使用,明太祖在建国之初就下规定: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退还房屋坟墓。
另外,唐宋以来,法律否认拾得人对所拾遗失物有占为已有的任何可能。
明律却一改传统,着重保护拾得人的权利。
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
如三十日
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
鱼鳞图册是明朝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一种田亩清册。
这是在宋代方田均税法经验基础上,实行的一种更为完备的清查土地、确立税制的办法。
就是将土地经过量度核实,绘图登记,则田税皆有图册可凭,买卖移转,皆须官为设籍登记。
这样一来,田产户籍皆不易隐匿逃避。
鱼鳞图册制度的实行,使赋税收入有了依据;同时使长期隐匿的土地重新归于官府控制;另外也是土地争讼的重要司法依据。
这一法律制度为明代后来历朝所奉行,且一直沿用到近代。
(二)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1、钱法和钞法
《大明律.户律》中专列有“钱法”和“钞法”,规定:宝钞(纸币)与铜钱“相兼行使”,违者处以杖刑。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2、税法
明朝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来源,增加国库收入,对商品都要依法征收市税和关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
3、盐法和茶法
盐和茶都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早在西汉时封建政权就推行盐铁官营法。
唐朝又开始将茶叶的专卖权垄断在政府手里。
明朝政府继承了这些传统政策,亦以严法禁止贩卖“私盐”和“私茶”。
洪武六年立《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器者斩。
其后《大明律》专列“盐法”十二条,处罚有所减轻。
规定:凡犯私盐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
“欧阳伦案”
4、市廛(chan)法
市廛法是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法。
明律中专列“市廛”一卷,其主要内容有:不准买卖双方把持行事;不准傍高下比价以惑乱取利;不得私造度量衡或其作弊增减,违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所卖货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笞五十,其物入官。
这些规定反映出明朝的市场管理非常严格,其管理经验也相当丰富了
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特点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三级司法机构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一) 中央的司法机关
明朝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合称“三法司”。
明朝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虽然与唐宋基本相同,(只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但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
刑部。
专司审判之职。
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
掌复核。
凡刑部所审案件,都须将案卷连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
又称”风宪衙门”。
掌纠察,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
(二) 地方的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政权分为省、府、县三级。
府、县长官知府、知县亲理狱讼事务。
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
提刑按察使有权处决一省徒刑以下案件。
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审核批准。
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报官备案。
本乡有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
还规定调解时可用竹蓖责打当事人。
调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官府起诉。
明中期以后,申明亭及老人制度逐渐废驰。
(三)监察机关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
并加强了监察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明朝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立的监察组织,在皇帝的控制下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
六科给事中是向中央行政各部派设的督察官员。
其中刑科给事中对刑部的审判活动有直接监督权,一旦发现问题可直接向皇帝奏报。
明朝还加强了对地方机关的监察。
明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隶属都察院,而接受皇帝节制。
发现问题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可见其权力之大。
明朝监察制度的加强是维护皇权的重要手段。
二、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会审即“会官审录”。
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
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三司会审”和“圆审”。
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联合审判制度。
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圆审。
又称“九卿会审”。
即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明朝会审制固然是出于加强皇帝对司法控制权的需要,但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
直至清朝仍沿续下来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
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
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
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和冤案奏闻皇
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
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
度的前身。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
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操纵司法的产物,始于
成化十七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
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
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
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
大审中遇到疑难案
件时,负责审录的官员必须具疏上奏,由皇帝决定。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
预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2、厂卫特务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
明朝在普通的审判机关之外,又设立了特务审判机构直接行使审判权。
明朝的特务组织简称“厂卫”。
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一手掌管的。
卫即锦衣卫,是由皇帝的亲军系统发展起来的。
锦衣卫,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之一,原掌仪仗和警卫事宜。
其后,明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赋予锦衣卫兼管刑狱,巡察辑捕之权力。
洪武十五年,于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
有关妖言、人命、强盗及其他军民诉讼、锦衣卫都有权管辖,并设有法庭和监狱。
洪武后期,为平息民愤,朱元璋曾下令焚毁锦衣卫所有刑具,一切审判均归三法司。
厂卫的司法特权:
(1)侦察缉捕之权。
(2)监督审判之权。
(3)法外施刑之权。
明成祖时期不仅恢复了锦衣卫断狱,而且又于永乐十八年增设了东厂,职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
其权力在锦衣卫之上。
明宪宗时期,又设立西厂,“四出刺民间阴事”。
武宗时设立了比锦衣卫、东厂、西厂权势更烈的内行厂。
明朝厂卫特务组织直接承旨于皇帝,它做出的判决,司法机关均不得过问。
此外,厂卫特务组织无需任何事实证据,仅凭只言片语就可随意侦捕人犯,而且滥用刑,摧残人犯。
这种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是明朝实行极端君主专制的产物。
对封建法律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也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思考练习:
一.填空题
1."________"是明初最重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2."________"是明初法制指导思想的一大特色。
3.洪武五年,明太祖朱元璋命令在各地乡间建________亭,在此树立板榜,公布乡民过犯;还经常发布皇帝教化百姓的榜文。
4.明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________、教民榜文。
1.刑乱国用重典(或"以猛治国",或"重典治国")
2.法贵简严
3.申明(亭)
4.大诰
5.洪武七年修订的明律,在篇目上取法于________。
6.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其编制体例仿效于《________》,篇目为________篇。
其特点是:条文简于________,精神严于________。
05.唐律(或《唐律疏议》)
6.《元典章》;七;唐律;宋律
7.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颁行了《________》,以期达到"以例辅律"的效果。
8.明代的廷杖由________来施行。
7.《问刑条例》
8.锦衣卫
9.明朝为了加强专制制度,皇帝的特务组织________和________也具有司法职能9.锦衣卫;东厂
10.明律和唐律相比较,量刑上的变化是"________"和________"。
11.从明洪武十五年起,明代的中央监察机关称________。
12.明初编制了记载各户户籍的"________"和记载土地状况的"________"。
10."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1.都察院
12.黄册;鱼鳞图册
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篇目改为七篇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D律疏结合
A
C
B
C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A宋刑统B北齐律C大明律D唐律疏议
3、集封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A大清律例B清会典
C刑部现行则例D学政全书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A刑部B御史台
C大理寺D督察院
5、《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A吴元年B洪武元年
C洪武二十二年D洪武三十年
D
6、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A钞法B钱法
C盐法D茶法
ABCD
7、明《大诰》偏重于打击。
A贪官B豪强
C读书人D商人
8、下列哪些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为重。
A贼B盗
C别籍异财D闻父母丧匿不举哀
AB
AB
廷杖
明太祖朱元璋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在明律中特设"奸党"罪。
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也是奸党。
清律继明律之后,也设奸党罪,并且规定得更加细密。
古代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
东汉、隋朝已有廷杖,明朝时将其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
廷杖是皇帝强化专制统治权威的手段。
明朝几乎每一个皇帝都施用廷杖。
奸党罪
厂卫
明代特务机构的总称,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
明朝为加强君主专制制度,锦衣卫和东厂等也具有司法机构的性质。
锦衣卫除负责政治性案件、重大案件的侦缉外,其下属的北镇抚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并直接向皇帝报告。
东厂负责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一类案件。
厂卫还拥有参与各种会审、监督各司法机构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简述明代的会审制度。
答:会审制度在明代进一步规范化,主要有以下几种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源自唐代的三司(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推事,明称三司会审,即遇到疑难要案由皇帝诏令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都察院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共同审理的制度。
(2)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即由9个部门的长官参加的会审制度。
各部长官为: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5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
凡是特别重大的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由九卿会审,审理的结果必须奏报皇帝裁决。
(3)热审,即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
一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