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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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镇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镇实际情况,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坚持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X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X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X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库塘区域划分:
(1)X村X水库:200米以内为禁养区。
(2)X村X坎水库:200米以内为禁养区。
(3)X村高炉沟水库:200米以内为禁养区。
5.X居民区划分
XX村X及规划区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
1.X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200米-X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X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200米-X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X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200米-X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4.密集人口聚集区
(1)X新村:聚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X新村:聚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X新村:聚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4)X和X寺:X村X和X村周边200米内为限养区。
(三)可养区
全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内原则上为可养区。
四、指标解释
1.规模养殖场(小区)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及以上,肉牛1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鸡3.5万羽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
存栏量:奶牛100头及以上;蛋鸡2.5万羽及以上;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2.养殖专业户
年出栏量:50头≤生猪<500头;10头≤肉牛<100头;150只≤肉羊<300只;X羽≤肉鸡<3.5万羽;X羽≤肉鸭<3万羽;1000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5头≤奶牛<100头;500羽≤蛋鸡<2.5万羽;40只≤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五、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要满足《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X年依法分批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全面关停或搬迁。
对未按规定时限自行关停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及经过反复宣传动员仍然不进行治理的非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强制关停或搬迁。
2.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和整治完成后,各村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鼓励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出养殖生产,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废水用于农灌或林灌,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或搬迁。
4.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国土、环保、卫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限养区内要求
1.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具体养殖规模由各村进行统计,报政府农服中心备案。
2.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畜禽污染综合利用。
3.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
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将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查处。
(三)适养区内要求
1.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依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适度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布局。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须按照X省国土资源厅、X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国土资发〔X〕16号)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农业局《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国土资〔X〕171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程序审批,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
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4.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
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建设相关处理设施。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
农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此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镇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落实责任制,各村严格执行本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位,坚决杜绝不履职不尽责现象发生。
(二)整体联动,统筹协调。
各村要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各村要通过公示栏、户长会等方式,加强宣传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实施。
(四)严格督查,落实法规。
镇人民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执行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党委政府将适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各村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不得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必须实行养殖量替代,不得新增养殖数量。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各村(社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X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