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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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校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校建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
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校建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校建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校建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
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校建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建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校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校建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调解决校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违反校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校建工程项目。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确保
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防尘、降噪、防毒、防辐射等环保措施。

第四章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担校建工程项目
的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设计、勘察管理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担校建工程项目
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确保校建工程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担校建工程项目
的勘察工作。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勘察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成果准确、可靠。

第六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校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校建工程安全、
合格。

第二十二条验收不合格的校建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导致校建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校建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校建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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