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3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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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3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3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涉及高考加分事项的下
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二、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时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办幼儿园应当就近优先接收其子女入园。


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三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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