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重大过失被辞退仲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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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重大过失被辞退仲裁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XX年7月,韩某进入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入职后,韩某开拓了XX公司与XX公司合作的某产品销售项目,并向XX公司提供垫资,该项目由韩某全权负责。

2019年8月,XX公司发现该项目约有200万元垫资款未按期回款,追查后发现XX公司提供给XX公司的销售协议中存在重复和虚假情况。

自2019年9月起,XX公司要求韩某向XX公司追要垫资款,直到11月韩某仍未追回款项。

XX公司遂开除韩某,理由是“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韩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韩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作为单位的成员,应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忠诚义务,不应损害单位的合法利益。

如劳动者未尽职责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实质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法律应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有权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韩某开拓并负责产品销售项目,项目涉及大额资金,但韩某没有尽到合理的防控和审慎义务,造成XX公司损失200万元并无法追回,属于严重失职行为,XX公司据此开除韩某合法合理,韩某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把法律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非常必要。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章制度,细化范围和情形,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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