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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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7
•【字号】浦府〔2014〕202号
•【施行日期】2014.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4〕202号
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制止和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视为正在进行:
(一)结构未封顶的;
(二)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未撤离的;
(三)门窗未安装的;
(四)水、电、气未接通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情形。
第四条本区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镇的城管执法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向12345市民热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对出资人、受益人、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第八条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应当为出资人或受益人。
但在查处过程中,出资人或受益人难以确定的或施工单位、施工个人拒绝配合调查的,可以将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对首个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