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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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
【标 签】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文日期】1989-11-13
【实施时间】1989-11-1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
第二条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