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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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8
•【字号】滁政办电[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滁政办电〔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做好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5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评估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完善提高。

二、工作安排
(一)核查、整改和查处阶段(7月30日前)
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和矿产卫片,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采矿行为进行整改查处;土地卫片下发后,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进行核实,对未整改查处到位的图斑,要限期整改查处并落实到位。

对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开展核查时,对占用耕地面积大于25亩的地块,属于合法用地的,要逐宗提供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属于违法用地的,要逐宗整改查处并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违法用地、勘察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园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各县(市、区)要于7月30日前,将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所涉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全部立案查处或整改到位;同时将核查、整改和查处结果数据,以及警示约谈和问责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级督查、审核和验收阶段(8月25日前)
市国土资源局要安排负责同志分片包干,对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数据审核和市级验收,组织筛选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开展异地查处,对督查、审核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整改纠正。

对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或土地矿产管理混乱、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暂停办理该地区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处罚措施。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履职到位率底、整改查处到位率低(以主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以
及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地方,不予通过市级验收。

(三)市级警示约谈、问责及总结阶段(9月20日前)。

9月10日前,根据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改查处等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警示约谈违法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符合15号令第3条规定问责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9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及市级验收、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等各项工作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成果负总责。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切实做好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要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县(市、区)对核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查处和整改工作,积极组织力量拆除、复耕复绿或完善手续。

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要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究责任;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在全市通报,同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严肃查处问责。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对违法占用
耕地面积25亩以上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等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并选择不少于3件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对县(市、区)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应查处或挂牌督办但未查处或未挂牌督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开展异地查处或挂牌督办。

对列入异地查处或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在完成调查处理后,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限时完成后续的处罚及整改工作。

对案件查处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案件处理流于形式,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作为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核实,并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对符合15号令第3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审核和整改查处工作中,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经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数据、附表。

实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半月报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于每月15日和月底前,将本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建立奖惩机制。

对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前两名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按照100亩和50亩的标准,扣减该地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相应奖励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显著的前两名县(市、区)。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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