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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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实验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通过规范考勤管理,强化教职工的时间观念,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实验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
1. 实验学校教职工工作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上午:08:30-12:00
(2)下午:14:00-17:30
(3)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2. 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调整工作时间,具体安排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
4. 教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上下班,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考勤制度
1、每日签到制度
教职员工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等,具体方式由学校办公室指定。
签到记录将作为考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
(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20-08:5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50-14:20。
(3)签到时应确保签到设备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考勤管理人员报告。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教职员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在返回学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外出事由,并由负责人在考勤系统中备注,视为正常出勤。
4、忘记签到处理
教职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忘记签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负责人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
每月最多允许两次忘记签到,超出次数的将按未签到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1)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考勤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监督执行。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工的考勤管理和日常监督,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考勤管理人员负责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考勤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对考勤数据进行汇总和报告。
(4)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如实报告考勤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请假制度
1、请假申请和审批
教职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明确请假原因、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等。
请假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请假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1)请假人姓名、工号、所在部门;
(2)请假事由(病假需附上医生诊断证明,事假需说明具体情况);
(3)请假起止时间,精确到日;
(4)请假期间的工作交接安排。
2、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请假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请假审批流程结束后,请假申请单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
3、请假销假要求
教职员工请假结束后,需在返回岗位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
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在考勤系统中更新请假状态,并通知学校办公室。
如请假期间发生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教职员工应提前通知部门负责人,
并按请假审批流程重新提交申请。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休假制度
1、假期种类和申请流程
学校规定的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假等。
各类假期的申请流程如下:
(1)教职员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假期申请;(2)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根据请假审批权限提交至学校办公室;
(3)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在考勤系统中记录。
2、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规定
(1)病假:因病需要休息的,凭医生诊断证明申请病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需提前说明具体情况,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3)婚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婚假;
(4)丧假:直系亲属去世,可申请一定天数的带薪丧假;
(5)产假:女教职员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年假规定
教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龄和学校规定执行。
年假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不得跨年度累计。
4、产假、陪产假规定
女教职员工产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陪产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规定。
产假和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规定执行。
5、公众假期安排
学校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公众假期,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寒暑假、国庆节、春节等假期安排。
具体放假安排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全体教职员工。
在公众假期期间,如需教职员工加班,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七、迟到、旷工管理制度
1、迟到、旷工定义和处理
(1)迟到:教职工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到达工作岗位视为迟到。
迟到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为轻微迟到,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为一般迟到,超过1小时为严重迟到。
- 轻微迟到:记录在案,每月累计超过3次,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 一般迟到:扣除当日工资的1/2天。
- 严重迟到:视为旷工半天。
(2)旷工: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到达工作岗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 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的1天。
- 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工资的2天,并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 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按照学校规定予以辞退。
2、未请假或伪造记录处理
教职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伪造考勤记录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扣除相应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3、旷工工资扣除和辞退规定
旷工扣除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旷工行为将作为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辞退标准的,学校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4、未签到处理
教职员工未签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签或说明情况的,视为未出勤,按照迟到或旷工规定处理。
八、其他
1、各级主管考勤执行要求
各级主管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考勤数据负责,确保真实性。
对于考勤管理不善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不遵守规定或隐瞒事项的处理
教职员工不遵守考勤规定或隐瞒实际情况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辞退等。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