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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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19
•【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
•【施行日期】2007.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
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
(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
2.农村养老保险;
3.村干部养老保险;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
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四)工伤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费。

三、征收方式
由于全区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目前并不统一,为便于工作,地税部门暂实行“一户一票、一费一票、一次一票”的社保费征收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向
“五费统征”(即五费合一、一票征收、分级入库)过渡。

四、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费收支、使用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负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社保费的申报、核定、审核及社保年检、稽核等业务事项,并按时将登记、变动、申报、核定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3.为参保单位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负责通知其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同时,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收数据,记载个人账户和业务台账。

4.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业务统计及报告,定期与财政、地税部门进行业务沟通和信息交流。

(二)地税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社保费征收环节的征收、检查、催报、催缴、清欠、处罚等职能,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征缴信息和征缴凭据,并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供社保费欠缴信息。

2.及时将征收的社保费按核定险种缴入国库,并定期与同级国库对账。

已征收的社保费由国库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对已进行税务登记但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督促其办理社保登记和申报审核。

五、交接时间
(一)2007年12月10日前,由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本信息的接交试运行,并调整对接管理。

(二)2008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正式由地税部门开始征收。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移交征收工作。

(四)鉴于目前部分市县未分设地税机构,暂保持现有征收管理格局。

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实现“五险统征”。

六、申报核定及业务流程
(一)申报。

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20日,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核定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三表”(即《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地税部门两份),同时将该表的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部门,于每月21日前将当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汇总表》的电子与纸质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三)缴费。

参保单位每月1日-25日,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包括缴费单位留存的1份和给地税部门留存的2份)到地税部门缴费;地税部门比对相应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地税部门出具收费凭据并将缴费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自动载入个人账户,并生成缴费台账和欠费台账。

(四)催缴。

对不按规定时间履行申报业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催报;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企业核定,签章确认后移交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组织清欠。

(五)核算。

缴费完成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当天所征收的社保费按核定险种缴入国库,并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然后,由国库于当月(年)末最后1个工作日,将社保费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当月缴费申报核定数据出现错误或需要调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统一处理。

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每天应依据相互传递的缴费信息,及时处理相关账务。

地税部门每周(如月末不足1周,仍按月末结算)负责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汇总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明细表》签章确认后,连同国库对账单一并交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七、近期需要落实的工作
(一)交接协调。

及时召开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原则、业务流程、信息联网、设备采购、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技术支撑。

加强网络建设,依托电信部门,开通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经办银行之间的网络专线。

加快接口软件开发,由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商定的接口标准,各自开发社保费征收的接口软件。

(三)制度保障。

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牵头,自治区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参与,共同起草宁夏社保费征收缴纳管理办法。

对移交所需网络连接、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等经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提出各自供需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协调解决。

(四)信息交换。

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及时做好信息资料交换工作。

1.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地税部门提供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

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参保单位的纳税代码(纳税识别号)、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单位)、社保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开户银行缴费
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编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参保险种、联系电话、地址等。

2.社保经办机构于2007年12月31日,向地税部门提供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历年累计欠费信息。

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参保单位的纳税代码(纳税识别码)、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单位)、社保编号、单位名称,欠费所属时间、欠缴金额等。

3.失业保险费应在2007年11月底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整合相关数据、资料后,统一传输到地税部门。

(五)业务培训。

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数据传输人员和税务征收人员,进行征收操作系统培训。

为确保税务征收人员正确执行社保政策,地税部门应邀请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人员对税务征收人员进行相关社保政策业务培训。

(六)对外宣传。

要加强对社保费征收移交工作的宣传报道,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作宣传资料,向缴费人发放。

(七)联机测试。

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软件开发、设备到位、网络联通等工作全部完成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数据传递和联机测试,并对征收系统进行试运行。

八、阶段性工作安排
(一)11月上旬,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管户及个人登记信息的传递,确保地税部门建立和完善征收体系。

同时进行政策业务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二)11月11日-15日,完成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中国银行的网络专线连接,同时验证地税部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础数据的导入工作。

11
月16日-30日,完成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联机测试,同时进行操作和业务的培训。

(三)12月1日-8日,完成系统的完善和整合,双方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完毕到位。

12月10日-30日,开始系统模拟运行测试。

(四)2008年1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其他险种陆续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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