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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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1、婚姻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
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
我国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
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
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请求权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宣告机关和程序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
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
〔1〕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不得撤诉。
〔2〕对婚姻效力及其后果的处理应分别裁定。
〔3〕合法配偶可作为第三人参及诉讼。
〔4〕未达法定婚龄的可补办结婚登记。
〔5〕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的处理。
无效婚姻宣告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1、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对婚姻宣告无效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那么。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无效婚姻的宣告带有一定的司法能动性,属于法院的职权行为。
5、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因胁迫结婚的,手胁迫的一方可以行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6、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程序
概念: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7、婚姻解除的条件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8、婚生子女的否认和准证
婚生子女推定的否认:是指当事人否认被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又称为否认权〕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9、我国收养的概念和条件
收养的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拟制亲自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条件: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须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人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收养人夫妻双方同意
7、关于收养人的特殊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相差40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及弃婴、弃儿。
收养人的条件予以放宽,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不受仅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
经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周岁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须未达14周岁的限制;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4)隔代收养,即收养孙子女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孤儿的监护人
3、社会福利机构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假设干规定?
内容: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公告程序—?收养法?第15条2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归还规那么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如果离婚时
没有积累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缺乏以清偿共同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在处理这方面纠纷时,仍应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那么。
11、婚姻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司法解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等。
〔一〕宪法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2、我国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
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以下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
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及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
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
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及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
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
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展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预,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13、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
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及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4、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承当责任的条件
祖孙之间:〔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承当抚养义务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当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兄弟姐妹之间:
(一)兄、姐抚养弟、妹须具备的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二)弟、妹抚养兄、姐须具备的条件
1、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由缺乏生活来源
15、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条件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不管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及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
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展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制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
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
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
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6、提出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一般认为,以下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17、婚姻终止的原因
18、违反婚姻法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规定
19、结婚登记〔包括涉外结婚〕要提交的材料
20、人工生育子女、家庭暴力、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役婚、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的推定、收养的解销效力、虚假离婚等的概念
21、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22、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2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4、婚约和彩礼的规定
25、违反婚姻法原那么的制止性规定
26、离婚案件中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程序
27、我国对婚姻无效的程序立法体例
28、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标志
29、结婚的实质条件
30、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31、〔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转继承及代位继承的区别〕
32、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再次起诉的时间限制
33、离婚案件的管辖
34、违反婚姻法构成犯罪需要告诉处理的行为类型
35、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
36、2003年制定的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3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
38、离婚时诉外调解的部门
39、违法方案生育的处理
40、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离婚的条件
41、婚姻终止的原因
42、法定婚龄及晚婚晚育的关系
43、对婚约的根本态度及考前须知
4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