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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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防备和除去安全隐患,
建立学校安全管理体系,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明确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危房报告的
责任、程序、要求和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三条排查责任及周期
1.学校安全办负责统筹布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订立年度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2.学校各部门、教职员工对本部门、本教学楼和办公区域负
责,每年依照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排查周期视
学校规模和情况而定。
第四条排查内容
1.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学生食堂等场合的用电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逃命通道等是否合理有效;
–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是否有隐患;
–学生宿舍、试验室等场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场合、围墙等外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2.安全隐患排查还可以依据需要进行其他内容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排查流程
1.学校安全办提前通知各部门、教职员工准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各部门、教职员工依照通知的时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3.安全隐患排查完成后,各部门应及时整理汇总,形成安全隐患报告。
4.安全隐患报告应包含排查的具体情况、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建议等。
5.安全隐患报告应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学校安全办。
第六条整改要求和期限
1.学校安全办依据安全隐患报告订立整改要求和期限。
2.各部门负责整改本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3.已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重新进行确认和验收,并填写整改确认报告。
4.学校安全办随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整改不达标的处理
1.假如发现安全隐患整改没有达标的情况,学校安全办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责令其重新整改并限期完成。
2.假如相关部门仍未能定时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安全办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几种:
–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判教育、通报批判等行政处分;
–限制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资金;
–启动学校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寻求上级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危房报告制度
第八条危房鉴定和报告的责任
1.学校建设与设施处负责危房鉴定和报告工作。
2.学校各部门负责巡查、发现和上报危房情况。
第九条危房鉴定流程
1.学校建设与设施处定期进行危房鉴定,分析评估学校建筑
物的安全情形。
2.学校建设与设施处依据危房鉴定结果,订立危房鉴定报告,明确危房的位置、原因和风险等级。
3.危房鉴定报告应由学校建设与设施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条危房报告内容
危房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危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物名称;
2.不安全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危房的风险等级和危害程度;
4.针对危房的处理建议和措施;
5.危房报告的签字确认和上报日期。
第十一条危房的处理措施
1.依据危房报告,学校领导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以确保师生的安全。
2.危房的处理措施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修缮、拆除、加固等,
具体依据危房风险等级和评估结果来定。
3.危房处理工作应在风险等级高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确保关
键场合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房处理验收
1.危房处理完成后,学校建设与设施处应对危房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应依据危房处理措施和要求来订立,并形成危房
处理验收报告。
3.危房处理验收报告应由学校建设与设施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三条危房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办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危房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危房未定时处理或处理后仍存在安全风险的,学校安全办
应及时通知学校建设与设施处,责令其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惩罚
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危房报告工作
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安全办可依据情况依法进行行政惩罚,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如有需要修改本制度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修订,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全部。
以上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的内容,各部门和教职员
工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