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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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薪酬福利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集团外派下属控股企业(下称所属企业)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外派人员界定及类别
第一条集团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直接派遣到所属企业、并且工作地不是其派遣前经常居住地的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分为两类人员:
(一)A 类人员:派遣后仍与其配偶分居两地生活(不包括在集团本部工作的夫妻分居人员);
(二)B 类人员:其他人员。

第二条集团外派人员在所属企业任职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调动
第三条外派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调动管理:
(一)从集团本部派出到所属企业:集团外派人员派出时,工资关系随派遣令立即从集团本部转移至所属企业。

(二)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动:集团根据需要,外派人员在企业之间轮岗调动时,其工资关系在集团发出工资关系转移函时立即转移到调入企业。

(三)从所属企业调回集团本部,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集团主动处置企业、且企业有盈利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2.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有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情况另行处理;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 并且最多只安置一次;
3. 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无责任、不随处置企业走而申请调回的人员:集团只安置一次;
4.对于集团保留企业、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称职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5.对于集团保留企业、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称职、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回或任期结束不连任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6.对于派遣到非正常经营企业、且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7.对于派遣到非正常经营企业、但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第四条在调动前,集团人力资源部应与当事人谈话,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动态并收集情况上报集团党委研究。

有关研究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集团调整安排的,则视同待岗,待岗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待岗期间按集团待岗标准支付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章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
第五条集团外派人员劳动关系隶属于集团,集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集团或集团指定的企业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并代为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报销等手续,社保费用由所属企业和个人按参保地社保条例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外派人员薪酬
第六条派遣到集团所属正常经营企业的外派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及薪酬调整由集团负责管理,企业经营负责人薪酬由集团统一确定,其他外派人员薪酬由集团与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但薪酬由所属企业发放,严禁所属企业擅自调高集团外派人员薪酬。

第七条派遣到集团所属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外派人员,在企业非正常经营期间集团按项目运作方式管理该企业,派遣时集团根据项目难度、对集团的战略重要度等因素,确定项目完成时间(一般3-6个月),并参照B、C、D级企业薪酬标准确定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的薪酬总额标准,其中70%作为基薪,30%作为绩效奖金。

关于基薪、绩效奖金的发放具体规定如下:(一)基薪:
1.在规定项目时间内,所属企业根据集团核定的基薪标准每月发放外派人员工资。

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运作,根据需要留在企业继续该项目的,集团要确定延期的项目时间(原则上整个项目时间不超过一年),在延期期间,按集团原核定基薪标准的70%由所属企业继续发放工资。

2.如确因所属企业工资支付困难或因地区、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等情况,企业实际支付工资与集团核定的外派人员工资标准有
差距时,经所属企业外派人员申请,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集团可补足发放基薪。

(二)绩效奖金:
1.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由所属企业发放全额绩效奖金;提前完成项目或项目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集团可另给予绩效奖金的20%作为额外奖金。

2.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的,不予发放该期间的绩效奖金。

如继续留任,并在规定的延期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由所属企业给予发放延期期间原核定基薪标准的30%部分作为绩效奖金;在规定延期的时间内仍未完成项目的,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第五章外派人员福利管理
第八条考虑到集团外派人员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集团外派人员有关福利待遇如下:
(一)租房费用标准
集团外派人员的住房由所属企业负责安排,如确因所属企业没有住房而需要租房时,外派人员租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租房费用由所属企业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附注: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
二类地区:各省省会、直辖市及珠海、汕头、三亚、大连、烟台、青岛、桂林、厦门、苏州、无锡、宁波
三类地区:其它
(二)交通费用标准
集团外派人员到所属企业,如企业把原有车辆分配给外派人员专用(仅限一辆),参照集团公车领养方案,由所属企业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交通费补贴后,该车的所有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承担;外派人员没有领养公车的,无论有无购买私车,均享有交通费补贴。

外派人员按标准领取交通补贴后,除特殊接待用途需要临时调用公车外,公车一律收归所属企业统一调度使用,不得公车私用,不准领取交通补贴同时享受公车待遇。

交通费用标准由所属企业参照集团相关标准制定。

(三)有薪休假
A类外派人员每工作两个月可享受一次为期五天带薪探亲休假,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往返路程费用(可乘飞机)由所属企业承担;如外派人员家属到其工作地探亲,其家属往返路程费用可在不超过外派人员单次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往返路程费用总额内予以报销,同时视作外派人员已享受了一次探亲假。

享受以上假期后,A类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所属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有薪年休假、探亲假。

B类人员按所属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有薪年休假、探亲假。

第六章其它
第九条集团外派人员日常行政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均按所属企业有关费用管理规定执行,薪酬、福利及日常行政费用均由所属企业承担,其中福利不含在集团核定的薪酬标准内。

各所属企业要规范高管人员职位消费标准,有关规定和标准要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严禁所属企业擅自调整以上相关费用标准或以其它名目为外派人员发放各种补贴。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若有未尽事宜,将另行修订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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