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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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 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六类企业转非六类企业管理需要的条件
• 1、出口满两年 ; • 2、期间未出现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 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 误或不准确等情况,而被退税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过或处罚; • 3、无偷骗税行为;
• (二)注销或变更 •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 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退(免)税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2.需报送的资料 •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 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 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 件及复印件 •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本 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 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
外汇管理局核销单核销期限
• 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 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210天(外汇 管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 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 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 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逾期核销的处罚
• 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 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 远期收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 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 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 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
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
1、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
• 国税发[2005]51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 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 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 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 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 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杨 敏
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
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免税并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 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
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
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
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
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 成员: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 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 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 物的退(免)税申报;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 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 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 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 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 3.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 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
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
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
物不予退(免)税。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
• 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 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退(免)税认定应提供资料
•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 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 复印件 •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 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4、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 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 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
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
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 个月申报。
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 税。
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
•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 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 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 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 “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 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 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 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 税手续。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 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 号),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 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 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免)的税款,并视同内销 补税。
5.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
• 国税发[2006]102号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 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 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2.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 明细表》
办理延期申报的4种情况
• 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 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 国税发[2004]113号 列举3种特殊原因: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 (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 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 口退(免)税单证。 • (四)浙国税进[2009]7号 • 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 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
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
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 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 •
2、免、抵、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 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 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 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 额予以退税。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
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六类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 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
• •
3、免税但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 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 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
自营出口贸易方式:
• • • • • • 1、一般贸易出口 2、加工贸易出口 ①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 ②来料加工复出口
二、现行增值税退税率
• 经过七次调整,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 以下九档。 • 17%、16%、15%、14%、13%、11%、 9%、5%、3%等
三、退(免)税认定、申报等期限 的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
•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 •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
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2]152号):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 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
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 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 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 主管税务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 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浙江 省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货物。 •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 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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